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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刑拘送“錦旗”者是濫用法律護短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25 13:16:59


  23日,因為給環保局送不作為“錦旗”而被刑拘十多天的四川綿陽三台縣百頃鎮農民馮勇軍終於走出了看守所。馮勇軍被解除刑拘,并非法律的歸位,而是輿論的作用。

  馮勇軍等9名百頃鎮黃龍村村民因村裡百頃水庫肥水養魚出現污染問題,向百頃鎮鎮政府、三台縣環保局反映多年沒得到解決,於是在今年8月10日給百頃鎮黨委政府、三台縣環保局送“不作為”錦旗。

  他們沒想到,一面“錦旗”卻換來一張拘捕令。三台縣公安局的工作人員稱,馮勇軍等送“錦旗”的人數、規模以及其他行為構成了未申請的游行示威,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而參加送“錦旗”的馮福昌說,馮勇軍空著手什麼都沒拿,一行人既沒有吼叫也沒有敲鑼,只在警方抓人時敲了鑼。

  在我國《刑法》中,未獲許可的游行是不合法的,但馮勇軍等送“錦旗”是怎麼跟這掛上鈎的?如果送“錦旗”等於游行示威,那麼在2007和2014年,馮勇軍都給縣裡相關部門送過表揚性質的錦旗,為什麼當時不刑拘他?

  即便是未經批准的游行示威,也不是見一個就刑拘一個的,還要達到拘留的主要標准——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從相關報道看,馮勇軍等在送“錦旗”過程中的表現,都沒有構成上述要件。

  既然沒有達到刑拘標准卻刑拘了送“錦旗”者,原因很簡單:送不作為錦旗,是對環保局的諷刺——在他們看來是羞辱。

  刑拘諷刺政府部門者,反映了下刑拘令者把公安當作他們看家護院的“保安”,而執行刑拘的公安局也只聽上級命令、不顧法律規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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