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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一個花季少年緣何被判無期?——劉大蔚走私武器案的法律分析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21 11:42:46


  2013年8月,劉大蔚通過QQ與台灣賣家“碧海藍天”商談購買槍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後,他在台灣賣家提供的網址裡選購了24支仿真槍并將相應的槍支型號發給了台灣賣家。槍支貨款和代購服務費共計30540元。2014年7月15日,為逃避海關監管,賣家將24支仿真槍藏於飲水機箱體內部,輾轉交由台灣、廈門、泉州、金門等物流、進出口公司進行報關、繳納關稅、轉運。7月22日淩晨,該批槍支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鑒定,24支仿真槍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仿真槍。  

  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於2014年8月31日將劉大蔚刑拘。2014年9月29日,劉大蔚經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執行逮捕。2015年1月8日,該案移送審查起訴。

對“頂格判處”的定罪質疑
  
  一審開庭時,公訴人稱劉大蔚違反槍支管理法規,構成走私武器罪且情節嚴重,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最終,一審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

  劉大蔚在法定時限內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大蔚走私槍支多達20支,屬走私武器情節特別嚴重,且無任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原審已充分考慮相關酌定從寬情節,從輕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適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筆者認為,劉大蔚走私武器案在罪名認定、量刑方面存在錯誤。對比之前的諸多涉及“仿真槍”案判決結果的天壤之別,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認識的差異顯而易見。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死刑規定,此罪最高刑罰就是無期徒刑。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屬於“頂格判處”,背離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精神〔注:本案判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不久,由於本案確實存在錯誤,本文作者兼顧了刑法修正案(九),意在從刑罰理論角度闡明本案〕。

  首先,刑法本身具有嚴密的邏輯體系。走私武器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二節“走私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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