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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持槍大媽案改判,還有多少趙春華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6 17:42:12


街頭的氣球射擊攤(圖片來自網絡)
  天津市一中院於1月26日上午公開審理了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案,當庭判處趙春華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至此,這起備受矚目的案件終於落下帷幕,趙春華本人也得以在春節前夕重獲自由。

  對大多數人而言,這一判決,遂了民衆想讓“持槍大媽”回家過年的願,也體現了司法對民意的善意回應,因而廣受肯定。

  自從該案被媒體聚焦後,爭議紛至沓來。壓倒性的觀點認為,河北區法院“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的一審判決“不公平”。

  對於社會大衆而言,判決是司法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不能背離社會常情常理太遠。對司法來說,其存在的法理基礎和價值使命同樣是為了回應社會需求、解決社會問題。如果判決本身成了問題的根源,那首先需反思的自然應當是司法。

  憑借一己觀念批評一份判決不公很容易,機械地對照法律條文進行判決也很容易。難的是,如何在法治精神的燭照之下,帶著對立法意旨的理解、帶著對公平正義的敬畏去適用法律;如何在堅守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善用法律人的技巧去追求判決結果的良善,彌合司法形式邏輯和大衆生活經驗之間的裂痕。

  罪與非罪,說到底就是確認一個共同體在文明和秩序層面所能容忍和接受的底綫。這個底綫的設定,單靠成文不變、抽象概括的法條和幾個具有固定職業思維慣性的法官,有時未必能完全勝任。這就是為何在英美法系國家,重大刑事案件的罪與非罪,要交給不具法律背景知識的普通公衆去裁決的原因之所在。

  趙春華案讓我們隱約窺見了,現行司法體系中存在已久的某種近乎流水綫式的穩定結構和內在慣性。這確保了法律的統一,但也暴露出了過於機械的缺陷。反複出現的涉槍判決,正是這種缺陷的投射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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