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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天津大媽”回家:仿真槍案裡的司法與人情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6 17:43:10


  “值得欣慰的是,大媽趙春華終於可以回家過年了”,26日,農歷除夕前一天,“天津大媽”趙春華非法持槍案傳來好消息,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改判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趙春華當庭獲釋。

  一起轟動全國的仿真槍案,在中國傳統佳節到來之前以這樣“打折”的方式收尾,無論如何都是一件好事,對當事人一家尤其如此。據報道,天津氣球射擊攤案涉案13人,原有8人取保候審,趙春華被判緩刑後被羈押的其他4人也被取保獲釋。

  回家過年,作為最傳統的中國信仰與人情,在此刻與現代司法的程序與判例匯在了一起。律師說,“這個判決比一審判決多了一些人情味”,人常說“法律不外乎人情”,人也常說“法不容情”,在這兩句看似矛盾的俗語中間,從古至今一代又一代人辯了很久。歸根究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為社會公衆所遵奉和信守,源於法律來自社會生活的道德與規則的自然歸納和底綫認同。

  仿真槍案的話題,在全社會引發廣泛討論與爭議,看起來是槍支鑒定標准之爭,本質上也是法律適用與社會共識之間的討論。那些在平常人眼中的玩具“槍形物”,與法律意義上的槍支類犯罪,存在諸多認知錯位。此時此刻,由仿真槍案當事人得以緩刑獲釋,以慰藉家人期盼團圓的心情,也可看到各方司法職守在法律底綫之上的堅持和努力。

  什麼時候社會須護持“法不容情”的原則,什麼時候公衆又期待“法亦容情”的寬待,用仿真槍案二審判決書中的表述來說,即“主觀惡性較低,社會危害性較小”。值得強調的是,主觀惡性、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等司法標准在刑訴法層面不僅是緩刑的法定要件,也是包括取保候審在內多項強制措施的衡量要素,正如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中所言,“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在天津趙春華案二審階段,辯護律師曾向法院提交取保申請,遭到拒絕。在制度層面,取保候審被拒可能只是口頭告知,而無書面和詳盡的說理,這與新一輪司法改革強調司法說理的目標仍然有差距。社會危害性到底是大還是小,司法判斷應有法定程序作約束,整個司法流程之中,需要更多像庭審階段那樣有嚴格程序約束的環節,除了取保,還有諸如再審決定等,這本身也是“看得見的正義”的內在要求。庭審告別虛化是仍須努力的目標,非庭審程序訴訟化、有法定程序約束同樣是具體的改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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