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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醉駕不再一律入刑要力避選擇性司法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6 11:31:20


醉駕入刑(漫畫)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入罪、入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從字面上理解,對於飈車行為,只有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不論情節是輕是重,不論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均構成犯罪,均要判處刑罰(可以判緩刑)。為了確保醉駕入刑的實施,公安部還於當年9月下發通知,要求公安機關“從嚴掌握立案標准,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正因如此,這些年來,“醉駕一律入刑”的認知已經深入人心,成為婦孺皆知的一個法律常識,司機們普遍養成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良好習慣,醉駕案件呈不斷下降趨勢。也正因為如此,這次最高法出台的新規,明確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盡管只是試點、試行,但仍引起了不小的爭議。

  理性而言,最高法的新規於法有據,准確地說,只是對現行法律規定的強調和重申。我國《刑法》總則第13條對什麼是犯罪進行了概括性界定,同時明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總則第37條則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從法理上講,《刑法》總則的規定適用於分則中的各個罪名,危險駕駛罪自然也不例外。也就是說,任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其中自然包括情節顯著輕微的醉駕行為。按此規定,醉駕從來不該有“一律入刑”之說,最高法的要求既是對法律規定的重申,也可視為對“醉駕一律入刑”的認知和做法予以糾偏。

  從現實的角度看,確實存在各種各樣的醉駕行為,其危害程度和惡性程度相差很大。譬如有人為了緊急救人不得已醉駕,有人在小區道路上醉駕,有人甚至只是喝酒後在停車場挪一下車,將這些醉駕與一般的醉駕同罪而論、一律判刑,恐怕難言公平公正,也有違刑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實際上,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早已有對情節顯著輕微醉駕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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