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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慫人膽的不光有酒,還有“反正那麼多人也……”
http://www.CRNTT.com   2018-05-24 16:06:39


  近日,一段近40人參加完音樂節後在成都地鐵集體逃票的視頻引發了熱議。視頻顯示,跳閘機逃票的多為年輕男女,一些男生的動作很是“瀟灑”,甚至還回頭抱女性有人過閘機。成都地鐵官方微博轉發了該視頻,指責這種行為“太過分了!”。

  買票坐車本是天經地義,然而,音樂節後的集體逃票卻仿佛被賦予了某種打破規則的正當性,這些人逃得那麼理直氣壯、氣定神閑,充滿了日後把酒言歡可以將其充當談資的灑脫。類似的情況并不罕見,從馬拉鬆賽後集體尿紅墻、各地高速上哄搶翻車貨物,到“凑够一撮人就走,與紅綠燈無關”的中國式過馬路,羊群效應出現在方方面面。一人的時候觀望,兩人的時候商量,三人的時候吵鬧,一群人則集體無意識,不分辨對錯。

  朗朗乾坤,光天化日,自己一個人不敢幹的壞事,卻在“反正那麼多人也……”的心態鼓動下,顯得理直氣壯。細想原因,大致有這麼幾種。

  首先是“法不責衆”的心態。當一個人幹壞事的時候,責任容易劃分,但當一群人幹壞事的時候,責任因為參與者衆多往往難以判斷,所以事情常常不了了之。久而久之,這成為國人的一種心理暗示。在高速路上哄搶側翻車輛上散落物資的民衆,并非不知道“別人的東西不能拿”,并非沒有羞恥心,卻因為犯罪成本低廉而僥幸涉法。

  其次是“有便宜不占,天理不容”的心態。無論是逃掉的地鐵票,還是哄搶的錢物,都不是價值很高的東西,不會對個人的生活產生任何改變。但“占便宜”的欲望是如此強烈,仿佛別人占到我沒占到就損失了什麼,這種心態的不平衡造成了個人行為的失範。

  其三,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我們常常將之歸類於道德約束範圍,而不歸類於法律管理範疇。地鐵逃票、哄搶他人財物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個人素質不高而輕易放過,但事實上,這些問題都有明確的法律界定。針對逃票,《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乘客無票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綫網單程最高票價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一)冒用他人乘車證件乘車的;(二)持偽造證件乘車或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針對哄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古羅馬有一句諺語,“姑息一個人的罪過,等同於鼓勵衆人犯罪”。在類似事件發生時,除了道義上的譴責,讓法律不缺位,用“法亦責衆”示例替換“法不責衆”的慣性,才能讓參與群體“幹壞事”的人們有所畏懼。

  而對於每一個普通大衆來說,提高修為,增強定力,使自己在缺少監管、面對誘惑的狀態時,還能“自處和自守”,才能不致陷入“一盲引衆盲,相牽入火坑”的境地。(來源:光明網 作者:張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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