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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可罰站,但實施規則還需進一步細化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20:13


  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并對適用教育懲戒的情形以及教育懲戒的方式作出了規定。

  今年7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因此,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是對這一《意見》的落實,為社會討論制訂可操作、可落地的懲戒細則提供了藍本,應進一步廣泛聽取一綫教師、家長的意見,就落實教師教育懲戒權達成更廣泛的共識。

  《征求意見稿》將對學生的懲戒分為一般懲戒和嚴重懲戒,把一般懲戒明確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進行的當場教育懲戒”,把一般懲戒權交給教師;把嚴重懲戒明確為“學生違規違紀、行為失範,屢教不改的,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或者有欺淩同學、辱罵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的,教師提請學校采取措施進行的教育懲戒”,把嚴重懲戒權交給學校。

  這對於懲戒教育的實施十分重要,因為在現實中,這兩類懲戒一直存在懲戒主體不明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懲戒細則,要堅持這一思路。教師實施的一般懲戒,就如交警在交通要道執勤,為維護交通秩序,要對違反交通法規行為即時進行處罰;而學校實施的嚴重懲戒,有如酒駕等嚴重違反交規行為則需經法院審理,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但是,《征求意見稿》提到的懲戒方式,還不够細。比如,一般懲戒方式有“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這明確了“罰站”的合法性,但是,教師能做到沒有顧忌的對違規學生實施這一懲戒嗎?家長會放心地把罰站學生的權力交給教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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