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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訊逼供被告人供述不能作定案根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6-25 09:12:58  


  中評社北京6月25日電/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向社會公布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新華網報道,規定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捺指印的;(二)訊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員時,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或者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規定要求,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覆,但庭審中供認的,且庭審中的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可以采信庭審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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