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湖南省華容縣召開公捕公判及退贓大會,16名嫌犯被公開拘留或逮捕,8名嫌犯被公開宣判,5000多人觀看。據悉,當地公捕公判大會已舉行多次。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下發通知,禁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
在湖南華容,召開公捕公判大會,將嫌犯游街示眾,似乎已形成一種“傳統”。殊不知,這也是以權代法的一種“傳統”。根據相關規定,禁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可以說,將嫌犯游街示眾,這種以惡制惡的做法,是公權對私權的恣意侵犯。
不可否認,危害社會治安、危及公共安全的各類犯罪行為,是潛伏在社會肌體上的一顆毒瘤,司法機關應該重拳予以打擊。但是,將相關嫌犯公捕公判,並押在敞篷車上進行游街示眾,這無疑是在玩一種“殺雞儆猴”的遊戲。司法機關這樣做,顯然是把嫌犯不當人看,是對其人格的極大侮辱,是對人的尊嚴的任意踐踏。特別是,將嫌犯游街示眾,源於公權施暴,儘管是一種“軟暴力”,但在某種程度上,比暴力執法更可怕。
首先,這種“軟暴力”,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犯罪行為固然可惡,理應受到法律的懲處,但他們也是公民,其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同樣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將嫌犯進行游街示眾的同時,也將他們的個人隱私赤裸裸地公布於眾了,而對於他們來說,個人隱私的洩露,比失去自由、甚至皮肉受苦更可怕。更何況,嫌犯均將會受到處罰,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代價,再對他們進行游街示眾,就是一種額外的責罰,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殊不知,這種“軟暴力”,會將嫌犯推向犯罪的深淵。可以預料,在法律的教育和社會的幫助下,絕大多數的犯罪人員會選擇“回頭上岸”、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靠體面的勞動,有尊嚴的養活自己。然而,將他們進行游街示眾,無疑是倡導社會群體排斥他們,孤立他們,使他們無法“上岸”,只得破罐子破摔,在違法犯罪的泥淖中越陷越深。這不是司法機關想要的結果,更不是公眾想看到的結局。(來源:光明網 作者:汪昌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