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中旬,邯鄲市永年區一名年輕女老師因按“班規”對遲到學生采取理發推頭的錯誤處罰方式被校方辭退,令人意外的是,後來該班六十餘名家長欲聯名請求學校給老師一次機會,認為平時她確實是一位盡職盡責的好老師。
近年來,因為“懲戒學生”引起的師生矛盾,乃至家校糾紛,甚至傷害老師的悲劇事件屢屢發生。這些事件造成了“老師不敢管,家長管不了”的尷尬局面,成為一個突出的教育問題,也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
就這個問題,很多人都在呼籲應該把“教育懲戒權”還給老師。其實,老師懲戒學生自古就是天經地義的事,從來沒有任何部門任何人說過老師不得懲戒學生,只是一些家長的“過度維權”和個別老師的“懲戒不當”加上一些部門的不作為亂作為造成了本不該有的不良的後果。比如,對“校鬧”打擊不力,對老師權益維護不够,懲戒變成了“體罰”或變相體罰等等。
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需要黨和政府下大力氣綜合治理,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良好的教育生態。作為教師和教育管理者,我們也應該有自己的責任和擔當,要努力讓教育懲戒回歸教育的本義,把教育懲戒做得更規範,更科學。
首先,要非常清楚“懲戒學生”的目的是教育學生,而不是為了“懲罰”學生,更不是“體罰”學生。
“懲戒學生”是教育和老師天然的責任和權利,但“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是明確禁止的。“懲戒”指向的是學生所犯的錯事,體罰指向的是學生這個人。“懲戒”的目的不在“懲”,而在於“戒”,是為了讓學生承擔自己犯錯的後果,以後不再犯同樣的錯誤。老師要從學生一生健康成長的視角去看待學生的錯誤和對學生的懲戒。
其次,懲戒學生之前要弄清楚學生到底該不該受到“懲戒”,不能“冤枉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