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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家尹寶虎:切莫以港澳模式想像台灣

http://www.CRNTT.com   2014-07-26 00:15:13  


 
     “一國兩制”原則下的台灣自主性與兩岸關係

  依照大陸幾代領導人對台“一國兩制”政策所做的闡釋,假如台灣按照“一國兩制”實現與大陸統一,則台灣除了具有同港澳一樣的經濟自主、司法自主、社會自主權,還有另外兩項港澳所沒有的自主權:一是台灣保留軍隊,掌握防務自主,大陸不會派往台灣一兵一卒;二是台灣自行選舉,掌握政治自主,大陸也不會派往台灣一官一吏。這就意味著,台灣在內政上,無論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均完全自主而不受大陸干預。另外,兩岸統一協議只能是與台灣方面直接達成,而不可能通過第三方。由於大陸對台灣內政沒有任何控制,難以設想台灣方面會接受任何不經過其同意或者削弱其自主權的政制安排、政策措施和國家義務。港澳特區的司級以上官員均要經中央政府任命、中央政府對香港政制發展擁有最終決定權、中央政府在香港駐軍並完全負責香港防務、《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中央政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等這些情形,在台灣這裡可能都不會存在。假如兩岸統一後能夠形成某種統一的政策,如關稅同盟、安全同盟,只能是因為台灣方面認為這一政策符合其利益從而決定接受這樣的政策,不會是因為兩岸統一形成“中央——地方”關係的必然結果,更不可能是因為兩岸實力懸殊台灣方面被迫接受這樣的政策。可以預計,台灣對統一後國家任何涉台政策均有實質否決權。

  由於統一後台灣在對內治理上享有完全自主地位,這就使得台灣享有超越傳統聯邦制、邦聯制的獨立地位。其自主性實際上要高於歐盟各個成員國,因為歐盟各國在政治、經濟、司法、軍事、財政等諸多方面均受歐盟機制和歐盟政策約束。對台“一國兩制”沒有邦聯之名,確有超越邦聯之實。主要區別只在:大陸不會同意台灣有單方面脫離國家的權力;另外,兩岸規模極不對稱,必然在國家體制上有所表現。兩岸統一後在內政上的合作儘管在法理上為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區際合作,但實質上同當今國與國之間的合作並無多大差別。人員往來要有簽證,經濟、社會、教育、文化、司法等合作均依賴事先簽署合作協定,台灣選舉和人事任免大陸無權干預。屆時,所謂“中央”和“特區”(如果台灣同意使用“特區”之名)云云,更多地具有法理意義和形式意義,而非實質意義,至少在內政上是這樣。

  再來看看外交和國防。沒有內政統一,則兩岸統一的實質意義只在外交和國防,特別是涉外安全關係。由於台灣保留獨立軍隊,大陸不派兵駐台,兩岸軍政統一實質上也只能是某種軍事結盟關係。因此,兩岸能否統一,取決於台灣願否與大陸實現軍事同盟。而台灣是否與大陸開展安全合作,取決於大陸實力、外部力量博弈以及台灣的實際需要和政治選擇。香港由內地駐軍,防務完全由中央負責。而大陸對台灣不能派一兵一卒,這一區別決定了“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與港澳模式的根本差異。

  兩岸統一後,大陸固然可以協商台灣共同維護國防,但大陸顯然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將台灣置於自己保護之下。這樣,既可使台灣免於任何外部安全壓力,也使台灣不必尋求大陸之外的軍事合作。台灣位置太重要,以至於數百年來被列強覬覦,直至今天這一情形並未改變。但台灣又太小,以至不能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滿足安全需要。所謂兩岸統一,就是讓台灣在安全上獲得大陸保護,而無需完全依賴自身力量,更無需依賴外國力量。兩岸統一之後,大陸期待台灣承擔國防安全的責任可能不得不是有限度的,主要應針對台灣及其駐守的島嶼。期待台灣承擔其力所不能的安全責任,首先會讓台灣對兩岸統一產生顧慮。台灣當前並沒有承擔大陸的安全責任,如果兩岸統一反而增加台灣安全責任預計非台灣所願。不承擔大陸防務也使台灣在安全上有更多進退空間。目前台灣與美國在安全上是合作關係,如果兩岸安全合作使得台灣可能走向美國的敵對面,台灣未必願意。除非大陸的強大超越美國,大陸也耐心等待實力超越美國時才考慮兩岸和平統一。兩岸統一前,台灣可能完全根據自身政治選擇來確定與大陸合作程度,甚至為了維持台美關係不惜犧牲主權利益,盡可能避免與大陸合作(如在南海爭議中的情形)。兩岸統一後,台灣想必會接受符合其自身安全利益的兩岸合作,否則兩岸統一便沒有意義,也不可能發生。但兩岸安全合作的程度則要取決於台灣的意志。基於兩岸規模非對稱的現實,無論兩岸是否實現政治統一,大陸對整體國家防務勢必承擔非對稱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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