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5年4次起訴離婚均遭駁回”一事持續發酵。
據媒體報道,從2016年12月至今,湖南省衡陽縣井頭鎮80後女子寧某花,因無法忍受丈夫陳某華長年沉迷賭博選擇訴訟離婚。在起訴離婚期間,陳某華每每威脅恐嚇甚至采取暴力手段傷害寧某花及其家人、律師,并威脅“要報複社會,制造恐怖事件”。
就離婚引起的糾紛,陳定華被拘留3次,寧順花被拘留1次,衡陽縣法院2次下發人身保護令。即便如此,婚始終沒離成,當地法院給出的理由都是“無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如2020年8月,承辦法官以“為保障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以不離婚更為適宜”為由,再次駁回了寧順花的訴訟請求。2021年3月3日,寧順花第5次向衡陽縣法院起訴離婚,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對此,衡陽市婦聯的工作人員稱確有此事,并稱當地婦聯自2016年就一直在跟進此事。湖南省高院相關人士回應,省高院已關注到這起事件,正在了解相關情況。
就法律規定而言,我國婚姻法的確堅持“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標准。但就這起離婚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判決離婚幾乎應該沒什麼爭議。
因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准許離婚的法定情形諸如: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等,都屬於“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從司法實踐看,請求離婚的次數的確是感情破裂的重要標准,就起訴離婚次數而言,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第一次起訴必須判決離婚,但實踐中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再次起訴離婚,基本上都能判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