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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選舉制度芻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04 13:31:26  


  作者:段文勇 廣東汕頭 文化傳播

  新春伊始,在台灣,去年剛完成角色互換的國、民兩黨又在為年底將要舉辦的“縣市長”選舉而備戰。各種選舉如此頻繁,大陸的朋友看得一頭霧水,台灣的參選者卻樂此不疲,嘉年華一般,HIGH到極點。台灣的選舉制度設計是什麼樣子?如何運作?建構的究竟是什麼?吸引力為何那麼大?有什麼成功之處?存在什麼弊端?有必要考察一番。 

  常言道: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又言:當事者迷,旁觀者清。本人不是學憲政制度的,不擅政黨政治,對選舉那一套,幾乎是“菜鳥”一個。不過,仔細觀察近年來台灣舉辦的大大小小的選舉活動,除了看出熱鬧非凡之外,也略微看出其中一些門道。現不揣淺陋,略陳管見,以就教於各位方家。 

  一,台灣選舉制度推行有年,直接普選。 

  台灣地區舉辦選舉的歷史較早。日據時代的1935年,殖民者舉行的“市議員”和街莊“協議員”的選舉,限制“交稅的25歲男子有選舉和 選舉權”,民主的意義 大,最多是為日殖民政府的“民主”點綴。二戰結束,日本歸 台灣。“國民政府”重新劃分“台灣行政區”為8縣9市。直接選舉用於最基層村、裡長 及鄉、鎮(區)民意代表的遴選;間接選舉用 省參議員和高層工職的選拔。蔣氏敗走台灣之後,於1950年開始相繼開放了省、縣、市議員以及縣、市、鄉、鎮長的地方公職選舉,所謂全面落實“地方自治”。 1969年台灣進行的“中央民意代表”換屆選舉中,國民黨當局對“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進行 增選和補選。1972年制定《動員勘亂時期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1980年5月14日公布《動員勘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1983年7月8日修正《選罷法》。這是“法統”危機後的所謂民主恢復期。1988年李登輝上台後,為鞏固並擴大自己的職權,大力推行“憲政”改革,“公職選舉”基本全部開放。並且在1996年實現 “總統”的直選。 

  台灣地區選舉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一是“中華民國憲法”;二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三是“選罷法”。 

  台灣地區的選舉名目繁多,總體上分為“國家”選舉和政黨選舉。 

  “國家”選舉即“公職選舉”,又可以區分為“中央公職”和“地方公職”兩大類。 

  1.“中央公職”選舉: 

  分為“中央行政首長”(“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以及“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和“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 

  2.“地方公職”選舉: 

  分為“地方行政首長”(主要有“直轄市長”、“縣長”、“市長”、“鄉長”、“鎮長”、“縣轄市長”、“村長”、“裡長”)的選舉,以及地方民意代表(主要為市、縣議員和鄉、鎮、市民代表)的選舉。 

  以上選舉如今大多每四年舉行一次。
 
  (需要說明的是,“國民大會”是孫中山先生“權能區分”理論的產物,是“中華民國”“法統”的重要象徵。李登輝執政後,一方面把“國大”當成謀求“獨台”的“憲政工具”,另一方面又不斷的通過“修憲”對“國民大會”進行“改革”,“國大”的職能遭到大幅削弱;其中關鍵的“五權架構”下 “‘總統’選舉權”已經喪失, 對“‘總統’罷免權”已名存實亡;“創制、複決權”也因為“立法院”擴權而受到威脅。1997年5月召開的第三屆“國大”第二次會議,進行了第四次“修憲”,通過了“憲法增修條文”十一條,其核心內容:一是調整“中央政府體制”。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長”有條件進行不信任投票;“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不滿,可以要求限期複議。二是“凍結台灣省級選舉”。規定自本屆任期結束起,“‘省主席’和‘省府’委員、省咨議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其它條文還有:取消“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司法院”設“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長”由“大法官”兼任等。第三屆“國大”第五次會議,於2000年4月決定“國大虛級化”, “國大”成為“任務型”的“國大”,僅擁有複決“立法院”修憲案、彈劾“正副總統”及議決“領土變更”案等三項權力,“國代”總額為300名,依政黨比例產生;而“立法院”則享有“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人事同意權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等權力。從此,“立法院”變成了准單一“國會”。 2007年6月7日,台灣“任務型國大代表”投票通過5項“修憲”案複決,包括:一、“立委”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二、“立委”任期由3年改為4年。三、“立委”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四、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五、“總統”、“副總統”“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國民大會”走入歷史。) 

  台灣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為: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選舉。 

  普遍:只要年滿20歲,在選舉區內居住年限滿6個月的公民都有選舉權。但被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消者除外; 

  平等:任何人 享有特權,一次選舉中一人一票; 

  直接:公職人員一般均 選民直接投票選出。 

  秘密:也就是“無記名投票”。為使這個原則得以實現,投票所在地有相應的技術保障和人員監督。 

  政黨選舉中,由於一些黨內職務的重要性遠超過一般公職,而黨內選舉又往往決定對公職的提名,所以台灣各個黨派內的選舉也經常很激烈。提名公職方面,各黨派多採用民意調查與黨員投票結合的方式,如民進黨黨內提名縣、市長候選人時,民意調查占70%,黨內投票占30%。 

  在選舉活動方面,台灣的“選罷法”對選舉活動有明確的規定,選舉程序中包括競選活動,競選活動是選舉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沒有競選活動的選舉都被視為愚民行動,因為選民不能是盲目投票,應該投下有價值、負責任一票。對競選活動亦有規範。近年開始加強了對賄選舞弊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其它如選區劃分、選民登記、計票制度及選舉訴訟與處罰等,都與西方選舉制度基本一致。  

  這些選舉規則基本保證了選舉活動能够正常有序的進行。即便是發生像2004年大選的“三一九槍擊案”,也只有在“選罷法”框架下進行訴訟,沒有釀成重大事變。 

  而上述一切就是被台灣朋友引以為傲的台灣“民主社會”“先進”的地方。台灣“藍綠”雙方都以美國總統稱頌的“台灣是亞洲民主燈塔”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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