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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發展期的兩岸政治定位與路徑
--從“一X兩Y”到“一X三Y”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22 00:11:03  


 
  如果兩岸要簽署和平協定,為和平發展期的兩岸確定政治定位,“一X”的問題無法迴避,在“一X是單一排它”及“一X可以是虛的”等兩種都有邏輯與現實的困難情形下,唯一的第三種選擇,就是接受“一X”具有兩岸主權重疊的意涵。也就是“一X”是一個實的、而非虛的政治實體,是由兩岸人民所共有,它的主權由兩岸人民所共有與共享。在主權共有與共享的情形下,才有可能發展出“兩Y”治權間的合理法律關係。

  由於“一X”為兩岸共有與共享,“兩Y”之間的法律關係就有可能形成一種在法源上是平等、在權力上是不對稱的關係。這個“平等不對稱”的情形可以用兩個例子來代表。

  第一個例子、在聯邦制的國家內,每一個邦均共享整個國家的主權,存在的法源都是平等的,都來自於聯邦憲法與各邦憲法,即彼此在“治權”的法理層面是平等的,但是每一個邦在全國事務中的權力並不一定對稱。以美國為例,各州在參議院所擁有的席數是相同的,這代表不論大小,每一州都有相同的權力。但是在眾議院,每一州的席數則是因大小而有不同,這就是一種不對稱的關係。

  第二個例子,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往往一個大家庭有“大哥、二哥”、“大房、二房”住在同一個屋簷下的情形。由於彼此在擁有家族這個“主權”上是重疊的,因此才可以發展出每一個家庭間的權力是“平等不對稱”的情形。如果“大哥、二哥”已經分家,那麼也不需要再討論彼此治權的法律關係。

  因而在“一X兩Y”論述中,如果“一X是單一排它”或“一X是虛的”,則不可能得出“兩Y”之間是“平等不對稱”的關係,只有在“一X”是兩岸主權宣示或事實重置情形下,才有可能特出兩岸在治權上是“平等不對稱”的結果。

  另一個問題來了,第一個有關聯邦的例子,各邦能夠主權重疊是因為有聯邦政府存在的事實;第二個中國大家庭的例子,是因為有一個絕對權威的大家長存在。如果沒有中央政府或大家長,各邦或各房如何去共享主權?在兩岸問題上,主權重疊的意涵為何?國際法學者會告訴我們說,每一個國家都只有一個主權,主權的本質是排它,除非統一,不可能有主權重疊這個情形。

  由於目前兩岸的憲法均主張主權涵蓋全中國,因此,兩岸共同接受“主權宣示”的重疊,並保證不分裂整個中國,在邏輯上應該是可以的。但是又產生一個問題,如果大家只是單方面的“宣示”,未來其中一方在政策上作了調整,一切又回到了問題的原點。“一X”又變成各說各話了。

  這個時候,我們就必須要有進取與突破性的思考了。即思考一個如何讓“一X”在主權重疊意涵上也可以是個“實”的,而非僅是雙方的口頭宣示而已。一個方法是透過兩岸書面共識來承諾,確定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護整個中國主權與領土的完整、整個中國的主權由兩岸人民共有與共享。

  另外一個更重要的方法是,如何讓這個“主權共有共享”不是靜態性的存在。如果只是靜態性的存在,那就可能是永久性的“維持現狀”。因此,要讓主權重疊的“一X”可以開始運作,有它的治權。這就不是“兩Y”能夠涵蓋的了,必須要創造一個“第三Y”,讓這個“第三Y”與“一X”接軌,行使“一X”的治權。透過這個治權的行使,一方面呈現兩岸在主權方面已經開始重疊,也可以“外溢”(spill over)使得未來“兩Y”的治權逐漸往“第三Y”移動。“兩Y”的治權往“第三Y”移動愈多,表示統合的程度就愈高。如果“兩Y”的治權未來全部都往“第三Y”移動,最後就完成了“一X一Y”,這代表兩岸從目前的分治走向統一。

  簡單說,如果沒有“第三Y”,任何形式的“一X兩Y”都有其邏輯上的困境,不是有可能造成“一X”虛化,就是形成兩岸固定的“差序關係”。充分顧及兩岸現有立場、政治現實與未來目標的“一X三Y”是兩岸現在分治走向未來統一的一個過程,也正是兩岸和平發展期應有的政治定位。“第三Y”的治權的存在與治權擴大的過程,就是一種“統合”的過程。

  為何以“兩岸統合”與“共同體”作為路徑

  Integration的定義可以很廣,經濟的高度相互依賴、文化的密度交流、人員的自由互動、政治的統一,都可以稱之為integration的狀態,大陸將這個英文字翻譯為“一體化”,台灣方面有稱之為“整合”或“統合”。Community這個字可以翻譯為“社群”,也可以譯為“共同體”。

  為了清楚地表達概念,必須對每一個文字都有精確的定義。以下是作者長期對國際政治經濟研究所使用的定義:如果只是經濟、社會、文化的密切交流,可以稱之為“整合”,其所形成的結構為一個“社群”。因此,我們可以說在全球化與區域化的影響下,整個東亞地區的經濟已經開始“整合”,東亞地區已經形成了一個“社群”;也可以說,目前兩岸經濟、文化早已開始“整合”,一個兩岸的共同“社群”也已經開始成形與運作。

  “統合”與“共同體”基本上是用在每一個成員均願意交出自己的部分主權與治權,成立一些對自己憲法或政策有約束力的超國家機構,從事共同治理。當今全世界能夠用這個定義形成的組織就是經由“歐洲統合”所形成的“歐洲共同體”。歐洲各成員國將部分主權與治權交付給歐洲共同體機構,形成一些超國家的組織與共同政策,例如理事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共同農業政策、共同商業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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