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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熊玠:日侵釣魚島 中國可訴國際法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0-09-17 00:26:48


 
  另外,日本海防廳堅持,它們的巡邏船是依照日本的法律執行任務。這個說法,也許是真的。但是,問題是,如果按照國際法日本對釣魚台並無主權,那麼它們所執行的日本國內法,就有問題。因為一個違背國際法的日本國內法,也許在日本國內可以成立,但在國際上,日本沒有理由要求別國(譬如中國)接受其國內法。而且日本須要對其國內法侵犯國際法(在國際上)付出代價。換句話說,如果按照國際法中國對釣魚台主權之主張遠較日本的主張優越的話,日本沒有權利強將它違背國際法的國內法來加諸於中國與它的船隻身上。所以,歸根結底,我們必須先找出中國與日本之間,誰對釣魚台主權之主張更為優越。這就必須仰仗國際法不可。

  下面我們來談談釣魚台的主權誰屬,以及如何決定。

  釣魚台的主權誰屬﹖

  國際法有關土地、島嶼的主權誰屬之界定,無外乎三原則﹕發現、轉讓、征服。日本對釣魚台列島的主張,先後提出的依據是:(1)發現﹔(2)它屬於琉球群島(日人叫沖繩)﹔因此在1972年美國將沖繩“回歸”日本時,釣魚台因而轉屬日本。

  由國際法來看,要比較中、日對釣魚台主權之依據,首先須檢驗以上所說“發現”這一原則在史實上如何體現。亦即須看:(1)中國與日本在歷史上各自與釣魚台島(日人稱之為“尖閣列島”Senkaku)起得的關係,何者更為悠久﹔以及(2)釣魚台地理位置,是否屬於琉球群島。(因為釣魚台島嶼無人長期居住,故不存在征服的問題。)

  日本歷史學者井上清教授,對此有精心研究﹔並在日本的《歷史研究》學刊第381期(1972年元月號)發表了一篇名為‘釣魚台(尖閣列島)的歷史與歸屬問題’的文章。根據他的結論,歷史文獻證明了釣魚台確為中國人所有。而且,釣魚台並非琉球群島的一部分,是屬於台灣省的一個島嶼。井上清指出,在中國歷史上最早有關釣魚台的記錄,出現於明朝嘉靖十一年(公元1532)出版由陳侃所寫的《使琉球錄》一書中。井上清還指出歷史上琉球王府與人民以及日本人並沒有認為這些島嶼是琉球的一部分。相反地,琉球人皆知釣魚台屬於中國。再者,井上清並指出,日本是在甲午戰(1895)後才將赤尾嶼一連串島嶼(包括尖閣列島)當成日本領土。1895年與1532年相比,落後了3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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