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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腐關口前移 預防腐敗局值得期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21 22:11:32  



三、反腐不再政出多門 打擊貪官布局更趨嚴密

1、反腐機構現已齊備 “三駕馬車”成“四駕馬車”
  預防腐敗局正式成立後,中國反貪腐機構可說是相當齊全了,由原來的“三駕馬車”(紀檢系統、監察部門、檢察院反貪局)變成了“四駕馬車”(外加預防腐敗局)。(香港中評網)

  中國目前對腐敗案件的偵辦模式大致是,由紀檢系統牽頭,監察部門協助,對涉嫌官員立案偵查,主要手段是“雙規”(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代問題)。構成犯罪的移送檢察院(主要是反貪局),不構成犯罪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在反腐敗戰綫,紀檢系統顯然處于主導、强勢地位,監察部門處于從屬、協助地位,檢察院則基本上是幹現成的活。(加拿大海外中文網)

  當初設立紀檢書記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對同級黨委尤其是一把手的黨委書記進行監督。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收效甚微。在同級黨委的眼裏,紀檢書記基本上成了一個可有可無的閑職。但紀檢書記或紀檢系統對下一級黨委或政府官員,確有强大的監督作用,官場上的一句流行語“天不怕,地不怕,就怕紀委來談話”就是明證。震驚中外的原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腐敗大案,就是在中央紀委的直接干預下才端出來的。但在已曝出的貪腐案件中,幾乎沒有一起是由同級紀委給端出來的。(香港中評網)

2、終結多頭反腐格局 預防腐敗局促成合力
  中國現階段的反腐機制,不僅僅是黨紀多、國法少,一些重要的反腐法律幷未出臺,而且在機制運行上“政出多門”,不能很好地形成預防與懲治的合力。比如,負責黨內反腐的紀委設置的宣教室、黨風室、糾風室等,都有預防腐敗的職能;監察部門以及檢察機關中也多有負責預防職能的機構設置。預防腐敗局局長馬馼表示,在目前中央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的體制下,這樣設置既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又可减少編制,節約行政成本。(北京《國際先驅導報》)

  有關報道指,預防腐敗局與其它三家反腐部門幷不衝突,而是相輔相成。其它三家著重于反貪腐,重在懲處;預防腐敗局則重在“預防”,“源頭反腐”,强調對幹部的宣傳教育、制度建設研究、機制體制的創新,“加强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包括對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情况進行監督”,幷與國際同類機構合作。(香港中評網)

  知情人士稱,預防腐敗局對內將作爲中紀委、監察部預防腐敗室,而單獨挂牌,列爲國務院直屬機構,意味著可以以獨立機構的名義下發文件、進行外事活動、簽署國際條約等等,這將增强預防腐敗局的權威。如果僅僅作爲內設部門,將不具備這些職能。(香港《大公報》)

3、幷非專門辦案機構 不同于香港廉政公署
  有專家指出,預防腐敗局與香港廉政公署有相似之處,但不能與廉政公署相提幷論。預防腐敗局與香港廉政公署的相似之處在于都有通過完善措施來預防腐敗的職能,與廉政公署下設的防止貪污處類似。防止貪污處具有向私營機構提供專業意見堵塞貪污漏洞的功能,而預防腐敗局也有對企業、社團預防腐敗進行指導的職責。(香港《大公報》)

  預防腐敗局不能與廉政公署相提幷論,原因在于其沒有“查案權”,首要職責是“負責全國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而非“專門的辦案機構”。預防腐敗局幷不像香港廉政公署一樣承擔整個反腐敗職責,而是反腐敗體系中的一個環節,馬馼說,預防腐敗局的獨立性體現在預防腐敗的組織協調上,其他機構不得干預;雖然沒有查處權,但通過組織協調,可以將重要綫索交由有關部門查處。中央黨校教授卓澤淵認爲,“預防腐敗局重在制度預防,而不是抓人。”(北京《中國青年報》)

  而成立于1974年的香港廉政公署之精粹就在于其獨立。在香港回歸前,廉署的中文名稱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廉政專員直屬總督,專門從事公私企業機構的反貪任務,擁有極大的權力。如果北京最後决定采取香港廉署模式運作預防腐敗局,那就意味著這個機構在權力上高度集中,在資金上獨立而有絕對保障,必將有大筆公帑將投入其中,那就要求大陸必須像香港一樣,在人代會應該設有一個專門監督預防腐敗局的專門委員會,市民如果對預防腐敗局有任何投訴,可以找這個委員會,使預防腐敗局受到法律的制約。(美國中文在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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