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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複活” 趙作海案撕破司法黑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14 23:02:23  


 
一、死者歸來 趙作海冤獄十一載

1、趙作海案震驚世人 被殺者竟“複活”

  趙作海,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人,被稱為河南版“佘祥林”。今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趙作海“殺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村民趙振裳突然回家,此時,“罪犯”趙作海已經被判服刑11年。此事被報道後,輿論一片嘩然,稱其為“佘祥林案”翻版。(廣東《南方周末》)

  據趙振裳說,自己和趙作海是前後院的鄰居,關係不錯,兩人曾一塊兒到陝西延安打工三年。後來,因為趙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錢,兩人關係惡化,加上兩人同與杜某某有私情而結怨。1997年10月30日深夜,趙振裳發現趙作海在杜某某家過夜後,回家拿來菜刀,趁趙作海熟睡,對趙作海頭上砍了一刀,然後將凶器扔在村東小廟後的路邊,身揣400元錢和身份證,騎著三輪車,帶著被子,逃離了家鄉。(北京《檢察日報》)

  一年多後,村民在淘井時發現一具無頭屍體,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後經審理認為,是趙作海將趙振裳殺死。趙作海被警方帶走後,村中人相信他殺了趙振裳,將他的頭和膝蓋殘忍地割下,其餘部分用編織袋包裹拋屍村邊的井中,並且用三個石滾壓住。趙作海因此被判死緩。然而,就在今年“五一”期間,失蹤10餘年的“死者”趙振裳卻突然在家鄉現身。如果不是趙振裳重新回到村中,連趙作海自己都不敢奢望自己會在65歲之前回到村中。但此時,趙作海家中的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4個孩子送給人家3個。(湖南《瀟湘晨報》)


2、證據不足照樣宣判 層層迷霧待查

  5年前,湖北佘祥林“殺妻”案因為妻子的突然“複活”轟動社會,給中國司法界上了最沉重的一課。5年後,河南版“佘祥林”案再度讓輿論嘩然,抽絲剝繭的背後,是兩個傷心的農民,兩個破碎的家庭,和一大堆對於中國司法問題的追問,河南版“佘祥林”案還有層層迷霧沒有解開。(重慶《重慶晨報》)

  11年前所謂的趙作海“凶殺案”,看似雲山霧罩,其實,案件中至少有三個疑點“清晰明了”,就連法盲看來,也不會誤判趙作海有罪。在沒有追查到凶器,也沒有確定凶器所能造成的傷痕是否與屍體的傷痕相符,而且通過DNA鑒定也未曾確定死者身份的情況下,警方就確認無頭、無四肢屍體是失蹤的趙振裳,為趙作海所殺,這本身就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夠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另外,死者身高為1.70米,但失蹤的趙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其實,僅憑這一條就可斷定死者並非趙振裳。(江蘇《新華每日電訊》))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院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從曝光的案情可以看出,趙“殺人”的手段很殘忍,殺人後還有“分屍”行徑,系惡性殺人。而本案中也並未出現趙檢舉揭發他人,沒有任何立功表現,按律足以判處死刑,缺乏緩刑的理由。這是否意味著法院對此案一開始就證據不足或“留有餘地”?值得玩味。法院的心虛,若干年後得到驗證、變成現實:失蹤者回來了,被判死緩而入獄者,立刻被證明比竇娥還冤。(四川《華西都市報》)


  還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現任公安局局長許大剛到現場實地察看,發現壓在無名屍體上的3個石滾,是從不同方向推到井里的,最大的有500斤重,一個人根本推不動,所以“趙作海一個人是做不了案的”。許大剛感嘆,公安、檢察、審判“任何一個環節的辦案人員如果到現場實地看一下,稍微細心一點,這個案子就不會辦成這個樣子”。趙作海案中存在如此明顯的證據漏洞,發現這個漏洞,其實只需要辦案人員有起碼的良知和職業精神。(北京《新京報》)


3、依賴奇跡洗刷冤屈 法治社會之恥

  再現河南版“佘祥林案”是法治社會之恥,而這種恥辱的曝光完全源自一種偶然——趙作海的“殺害”對象趙振裳因病無著趕回家鄉,導致錯案浮現。假設趙振裳因種種緣由沒有“複活”,沒有再次進入原來的生活圈,那麼,這起錯案就可能會一直錯下去,乃至成為“真案”,趙作海也只能無奈地繼續自己漫長的牢獄生涯。錯案的平反具有極大的偶然性,這種偶然性讓我們心有餘悸:將來,依靠“被害人”的偶然“複活”才得以昭雪冤屈的“佘祥林”還會不會再現?(北京《中國青年報》)

  而一審判決後趙作海居然沒有上訴喊冤,這實在難以理喻。趙作海也許沒文化,也許老實巴交,但其即便是法盲一個,也不可能不知曉一審死緩意味著此生要把牢底坐穿,何況趙作海是被冤枉的。當嚴酷的司法行為把一個根本就不是殺人犯的趙作海弄成死緩的時候,他甚至都失去了上訴的念頭與欲望——這是如何恐怖的司法現實生態?(廣東《現代快報》)

  佘祥林被冤枉殺妻案曾經轟動全國,當時人們普遍希望這個案子能夠引起制度的改良,讓類似的案子不再出現,但趙作海終於還是出現了,甚至還帶有一絲不可避免的味道。趙的悲劇足以說明,制度並未出現人們期待中的改良,它仍然有冤假錯案得以滋生的空間。儘管隨著趙振裳的“複活”,河南省高院迅速啟動複核程序,為趙作海平冤,並可以預計,趙作海將會得到一筆國家賠償,但這些亡羊補牢式的舉措遠不能撫平因為錯案導致的法治創傷,也不能消弭公眾因錯案對司法產生的不信任感甚至恐慌感。(北京《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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