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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複活” 趙作海案撕破司法黑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14 23:02:23  


 
三、黑幕重重 政法委“開會定凶手”?

1、司法體系連環出錯 最後防線失守

  一樁冤案的誕生,又絕非單純的刑訊逼供所能成全。按照柘城縣公安局一名民警的說法,當年警方對“無頭屍”進行了DNA鑒定,但是“沒法鑒定清楚,結果出不來,沒有確認,也沒有否認”。這就意味著,對於趙振裳之死,並不是今天才發現有問題的,而是當時就無法確認。僅此一點,已經足夠動搖整個案子的可信度和嚴謹性。奇怪的是,即便公安機關靠刑訊逼供取得了所謂的證據,檢察機關為何在明顯的缺陷面前不加甄別就提起了公訴,而法院也同樣作出了“趙作海奪過刀將趙振裳殺死”這種逼真到細節的虛假判斷?(湖南《瀟湘晨報》)

  趙作海案在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構成的司法體系中的任何一個環節發現問題,都不會釀此悲劇,如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起訴、審判階段負起責任,冤案或可以避免。沒有監督的司法共同體集體失語讓人感到很恐懼,因為,司法共同體的背後,有著制度化的國家力量做後盾,某一個案件一旦朝著錯誤的方向運轉,公民個人的反抗就顯得微不足道,更不用說有刑訊逼供、追求破案率為背景。(重慶《重慶晨報》)


2、“集體研究”事先定罪 禍起長官意志

  趙作海案發之初,當地檢察機關因證據存在重大缺陷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多次退卷不受理。2002年,公安機關在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檢查活動中,將該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商丘市政法委召開會議進行“集體研究”(5月11日《新京報》)。這個“決定性”的會議之後,在沒有增加新證據、重大疑點沒解決的情況下,當地公、檢、法整套程序卻開足馬力、高效運轉,一舉將趙作海打入死囚。回想當年,佘祥林案也是異曲同工。同樣是因為證據不足、存在重大疑點,上級法院曾對佘祥林案“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案子打回當地之後,又是當地政法委召集公、檢、法等有關單位開會,最終一錘定音敲實了佘祥林的死罪。(雲南《雲南信息報》)

  到底哪些單位、哪些人參加了商丘市政法委的那次會議?那次會議上到底發生了什麼?目前還沒有人能回答公眾的疑問。但依據政法委分管的領域和制度運轉的常理推斷,參加這次會議的應該是當地公、檢、法的頭頭腦腦,當地政法委應該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將原本存在分歧的各方擰成了一股繩,以至於此後當地公、檢、法機關對趙作海案再無不同聲音。(廣東南方報業網)

  在檢察院拒絕接收案件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政法委的“協調”,該案不可能起訴到法院。這裡的所謂“協調”,實際上是一種組織壓力。如果公安局長是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而檢察長僅僅是政法委的副書記,那麼,這種“協調”的結果更是可想而知的。俗話說,官大一級壓死人。面對來自組織的壓力,身為檢察長要麼辭職不幹,要麼接受政法委的“協調”意見。此時,已經沒有是非對錯,只有官職大小。而這,才是冤案產生的關鍵所在。趙作海冤案是如此,此前湖北的佘祥林冤案也是如此。(北京華聲在線網)


3、暴露訴訟流程缺陷 司法制衡落空

  針對趙案,媒體的追問很有力度:公檢法三家為何一錯再錯?原因很明顯,公安錯了,檢方沒有權力糾錯;檢方錯了,法院亦沒有足夠權力判錯。於是,起點錯了,後面又缺乏可以改錯的抗辯程序,所以只能從開始執法就一錯再錯,一錯到底。可惜權力往往掌握在執法那裡,而且淩越於程序之上。(廣東《南方都市報》)

  透過一系列冤案,我們能夠看到一個將“冤案”鑄造成“鐵案”的可怕機制:警方通過刑訊逼供、誘供、指供,把一個個無辜的案件弄得似乎“鐵證如山”。隨後,“半成品”傳遞給檢察院、法院,檢、法再根據偵查案卷進行公訴、判決,最終“成品”出爐,冤案釀成。在這一流程中,縱使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種種理由百般申辯,往往都無力回天。

  在這種“流水作業”式的訴訟格局中,由於公安機關在程序上居先,而且其實際權力和地位相對優越,導致檢、法對其無法形成有效的制約,起訴和審判變成了對偵查結論的一種追認。因此,一旦出現偵查錯誤,冤錯案件就如同“滾石下坡”,一路衝關奪隘,直到作出有罪判決為止。而且,這種體制所具有的巨大慣性,還使檢、法機關即使發現問題,往往也難以糾正,面臨極大壓力和困難。因而,杜絕冤案之道,根本之舉在於制度變革,改變不平衡的訴訟機制。(北京《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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