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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法院向蒙冤者道歉應成為司法慣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9-11 12:54:31


  安徽高院在公告中稱,該院於2012年7月25日作出一項刑事判決,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處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經重審,2014年10月30日,檢察機關決定對邱超等19人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此後,該院應邱超等人的要求,登報致歉。

  從一審、二審均被判處有罪,到重審後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終止追究刑事責任,該案幾乎走完了所有的司法程序,才最終塵埃落定。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已經是非常理想的結果,邱超等人也比很多人要幸運。在此基礎上,安徽省高院進一步作出登報致歉的舉動,為蒙冤者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則為這起錯案畫上了更為完美的句號。

  必須強調的是,盡管此舉是全國範圍內的首例,但人民法院向錯案當事人登報致歉并不是破例,更非恩賜,而是錯案當事人應得的一種權利。法院道歉,既是對自身工作失誤的一種懲罰,也是對當事人因法院辦錯案而遭受侵害的一種精神補償。

  不可否認,司法機關并非萬能,限於技術手段、專業能力的制約,有時難免會出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辦錯案後之所以很少向當事人道歉,更別說登報道歉,一方面是因為法律沒有這方面的硬性規定,道歉成為一種自選動作,決定權在法院一方;另一方面,則是源於這樣的偏見和錯誤的認知,法院向錯案當事人道歉,會降低法院在公衆心目中的地位,有損司法權威。

  其實恰恰相反,法院勇於在公共空間道歉,不僅無損於司法權威,反而是司法權威最有力的證明。司法權威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在實踐中不斷積累出來的。人們相信司法公正,不是因為法院永遠正確,永遠不會犯錯,而是因為它有一套看得見的糾錯機制,而且還在不斷的完善之中,從而讓公衆對自己的行為有著合理的預期。法院登報道歉,不僅是一種自我約束和自我警示,也是司法自信的表現。

  法院登報道歉,對於錯案當事人來說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現實中,一個人一旦被貼上“犯罪嫌疑人”的標簽,即便最終被法院宣告無罪,也會成為一輩子難以洗刷的形象污點,其生活、工作乃至家庭,都會受到極大的影響。這源於社會歧視,當然也是法治程度不高的表現。因此,以司法之力為錯案當事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就顯得必不可少。安徽省高院已經作出了表率,但願此舉能成為司法慣例,為更多的法院所沿用。(來源:濟南日報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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