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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董金獅被抓:職業打假必須守住法律底綫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03 16:18:41


  曾幾何時,董金獅依靠食品打假聲名鵲起,孰料成於斯也敗於斯,走到最後卻因食品敲詐勒索案淪為被告人,董金獅人生角色的360度大轉彎確實令人唏噓感嘆,但必須要清楚的是,抓捕這名昔日的所謂“食品安全與環保衛士”,不是法律禁止打假,而是告誡人們食品打假不能逾越法治邊界。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為了呵護“舌尖上的安全”,不管食品打假人的身份是消費者還是職業打假人,只要依法打假就不會有問題。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即便打假人身份是職業打假人,司法層面認可職業打假人的打假行為。更何況,董金獅曾表示自己并非專職搞打假的。

  盡管如此,食品打假也不能任性,打假人必須心中有法律責任和法律戒尺,且始終在法律紅綫內打假,否則就會付出沉重代價。其實,2009年審議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已劃出了打假賠償的邊界,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可見,面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打假人并不能自恃握有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把柄,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漫天索賠,而應以賠償損失和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為界。

  即將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不僅對賠償金額進一步細化,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而且明確將“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排除在賠償範圍之外。所以,今後打假人以食品包裝或標簽問題找茬索取賠償,是不受食品安全法支持的,不得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為由索賠就是今後打假的法律範圍邊界。

  如果打假人率性而為,以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把柄加以要挾,強制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放棄自身權利,其原本正當的打假之舉就成為觸法犯權的惡行,乃至滑入犯罪的泥潭。按照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且敲詐勒索罪入罪門檻并不高。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當前,董金獅案正在審理當中,詳細案情尚未披露,不過可以斷定的是,董金獅打假必然越界了。期望打假人能以此為戒,守住法律底綫,這既是為了食品安全,也是為了自身安全。(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喬子軒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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