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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首案裁定生效,給深圳營商環境又加了分
http://www.CRNTT.com   2021-07-29 21:35:54


  7月19日,備受關注的“個人破產”第一案正式裁定生效。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送達的裁定書,法院批准了他的個人破產申請。

  這是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3月1日起實施以來,審結的全國“個人破產”首案,意義重大。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啓選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給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經濟上“重生”的機會。

  為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很重要?

  在法學專家看來,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對營商環境的優化具有重要意義:對債權人而言,個人破產法是平等清償法;對債務人而言,是免責法;對市場或消費而言,是優勝劣汰法;對社會而言,也是防止糾紛升級、事態擴張、矛盾激化、群體紛爭的“消防法”。

  反之,個人破產制度缺失的後果在於,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

  201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最高法關於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時,全國人大代表沈志強表示,商場上沒有常勝將軍,特別是很多年輕人都參與“雙創”,創業失敗是80%以上,甚至90%多,創業失敗後可能上到了“黑名單”。要考慮能否幫助一下這些創業失敗的人,尤其是年輕人,給他們東山再起的機會。

  在《條例》的立法解釋中,深圳就提出: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也是保障深圳經濟持續穩定高質量增長的必然選擇。

  根據公開報道,《條例》實施首月,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個人破產申請,根據申請人面談情況及材料完備程度,優先受理了包括梁先生在內的8名個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全部有創辦企業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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