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個人破產,為“誠實而不幸”者兜底
http://www.CRNTT.com   2021-07-29 21:32:50


  “個人破產”終於來了。7月19日中午,深圳市中院的工作人員將裁定書送到市民梁文錦手上,他的個人破產重整計劃得到批准。這是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的“第一案”。

  個人破產首案,是以法治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兜底。根據法律精神,只有“誠實而不幸”者才受保護。梁文錦是從首月受理的260件個人破產申請中,精挑細選出來的。35歲的梁文錦因創業失敗,背上約75萬元債務,而他僅有36120元存款,無房無車。他願意還債,創業失敗後一直在工作。破產前,每月要還利息、罰息近7000元,“一天接到幾十通催債電話”,瀕臨崩潰;破產後,則免除利息和滯納金,夫妻二人除用於基本生活的錢及生產生活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其他收入均用於還債。這樣,不僅有望三年內還清債務,精神也獲得解脫,一家人的生活有了重生的盼頭。

  鮮活的個案直觀展現了個人破產制度的價值。同時,首案也詮釋了《條例》的立法宗旨,展示了個人破產案件從申請、審查到裁定的法定流程。通過這一個案,無論普通民衆還是各地司法機關,都能更好地解開“個人破產之惑”。顯然,不是所有人的個人破產申請都能獲批;破產也絕不意味著欠債人可以“躺平”,不再還錢,而只是“緩一緩”;破產後要受到限制高消費行為等諸多約束。可以說,個人破產是讓債權人和債務人實現某種利益平衡。這些年,因催債而導致的家破人亡事件頻繁上演,如此人間慘劇,也是債務人、債權人以及社會各方利益的“多輸”。個人破產,是以法治為誠信者、為社會,又加上一重“法律保險”。

  從《條例》到首案,都是深圳在法治領域敢於“吃螃蟹”的體現。法律規定已經盡量堵上了個人逃債的“後門”,還對債務人明確了違約後果的嚴重性,促使其竭力履約。在審核程序上也嚴格把關。在市場經濟中,破產制度意義重大。2006年,《企業破產法》頒布,個人破產制度卻一直空缺,因此被稱為“半部破產法”。至今15年過去,深圳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實現了從立法到司法的“閉環”。這對於優化當地營商環境有促進作用,也會加深企業和民衆對信用價值的認知。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