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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收不代表認可商品質量”是消費維權應有之義
http://www.CRNTT.com   2022-03-14 18:13:55


  將於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以下內容的,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一)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台內經營者承擔;(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此外,經營者對無理由退貨商品作出額外承諾的,應當信守承諾。

  人們在網購時最容易見到的現象是,一些經營者在網店內或者商品說明欄標注“簽收即視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拆封後不退貨”等字樣。對此,大部分消費者由於不清楚相關法律規定,將其視為經營者的常規操作來遵守,甚至在買到不盡如意的商品後,也會為了遵守前述規則而遷就經營者。

  其實,消費者的“不較真”反而讓部分經營者不思悔改,甚至變本加厲地蠶食消費者正當權益。這讓本就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更加孤立無援,很難與在商品質量、信息技術、交易規則等方面掌握資源的經營者和網絡平台博弈、抗衡。

  上述司法解釋堅定地站在了消費者一邊,有力捍衛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簽收商品只代表消費者收到了商品,在消費者尚未拆封驗貨前,無法對商品質量以及商品是否符合商家描述作出判斷。商家“簽收即視為商品合格”的“格式條款”顯然不合常理。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綫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4類商品外,消費者對其餘商品均可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而根據司法解釋,商家在銷售時未必明確告知消費者,未經消費者明確認可的話,消費者也可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權。此外,商家對前述4類商品之外的商品作出承諾的,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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