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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公車私用不違法 真是一句大實話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1-26 11:06:06


  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秘書處處長傅賢達開著公車,在周末堂而皇之地打高爾夫球,是件相當“拉風”的事。更“拉風”的是,人家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要知道,這是在全國各地、各級政府都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關鍵時刻,更是自去年11月25日中央和國務院發布《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取消一般性公務用車”規定後還不到兩個月。對於此人頂風違紀的“膽識”和“魄力”,許多網友表示“自愧不如”。

   但是,此官員卻說了一句大實話——私用公車並未違法。

  “公車私用不違法”,確實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因為,國務院發布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只是法規,而不是一部法律。並且,類似的條例早在20年前就有,其中也早已規定了“省部級以下官員不准配備公務用車”。但是,坦白講,正是因為這是法規而不是法律,也就變成了這不是違法,而只是違規。雖然“違法”和“違規”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性質上卻有本質的區別。

  法規的約束力究竟如何?我們不妨舉例論證。《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可以這樣說,違反公務用車規定,基本上只會受到行政系統內部的處分和黨紀處分,而不需要負任何法律責任。也正是因為這個問題,網友們通常習慣將“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之類的處罰調侃為“罰酒三杯”。

  我國政府條例中,基本都有這樣一句話——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可是,在所有的法律之中,關於公務用車,都沒有明確的犯罪定義,也就根本不存在什麼犯罪問題。不是犯罪問題,也便沒有什麼“犯罪成本”。試問,對於一個沒有“犯罪成本”的違規行為,又會有多少黨員領導幹部當回事?公車私用20年禁而不絕,也便找到了最好的理由。

  “公車私用不違法”是一句大實話,這給我們的立法人士提了一個醒:在公車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遊這“三公”以及其他問題上,應該有必要設立一個“罪名”。其實,早在幾年以前,就有人大代表在“兩會”上提議將公車私用列入刑法,只是這一提議得不到官員們的認同。事實上,公車私用一事,在西方社會早已列入了犯罪範疇,甚至有的列入了刑法。相較而言,法制上的落後,也是腐敗產生的一個原因。(時間:1月23日 來源: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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