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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跨區域用鹽”凸顯專營制度之惡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0-23 14:17:36


  河南新鄭一黃姓餐館老板用了從鄭州帶回的鹽,被當地鹽業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的罰款,理由是黃先生的行為屬於“跨區域用鹽”,違反了《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此事經媒體報道後,“跨區域用鹽”成了一個熱詞。

  盡管有律師從法律角度指出新鄭鹽業部門的做法是誤讀了法律,不過,嚴格來講,也不能說他們的罰款就有錯,因為他們是在執行鹽業管理條例。內地要打造一個法治社會,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不行的。然而,當一個從法律角度看似正當的執法行為引起民間普遍反感,就必定是執法者所依據的法律本身有問題。

  在上述案例中,鹽業部門依據的《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正是如此。河南之所以制定此條例,依據的是國家對食鹽的專營規定,公衆的不滿主要是衝著這個規定去的,食鹽乃是一種非常普通的商品,為什麼還要實行專賣?

  內地的食鹽專營始於1996年,原因是為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可這一實施時間就過去了近20年,當初的問題早已解決。今年4月,國家發改委曾宣布,根據簡政放權要求,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讓輿論一陣興奮,以為終於取消了食鹽專營制度,可鹽業總公司馬上聲明,廢止的只是管理辦法,不是制度本身。

  食鹽專營一時廢止不了,當然是背後形成了鹽業壟斷利益,這從不時曝出的鹽業公司腐敗案中可見一斑。此外,也跟中國歷史上對食鹽實行的專營有關。在古代,稅收來源有限,鹽業收入是朝廷的一項重要財源,所以,食鹽專營的歷史幾乎和中國歷史本身一樣漫長。

  然而,作為一種赤裸裸的行政壟斷,和其他行政壟斷一樣,它一出生就帶有這種壟斷之惡。筆者可是親身體驗了一把。七八年前,我寫了一篇批評食鹽專營的小文章,沒想到四川鹽業公司一個律師打來電話,說我影響了他們公司的聲譽,導致銷售下降,非要我公開道歉,否則把我告上法院。這是哪兒跟哪兒,我批評的是一種抽象的行政行為,沒舉他們公司的例子,文章也不是發在當地媒體,怎麼就影響他們聲譽了?但人家就這麼說,見我不想搭理,隔三差五打電話、發傳真過來,而且口氣一次比一次嚴厲。倒不是我怕打官司,主要是不想在這種事情上浪費時間,就按照他們的要求寫了一句道歉的話。(來源:上海商報 作者:鄧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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