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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無須自證清白應成社會常識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2-07 08:23:07


自2007年“彭宇案”起,“扶老人”成為社會心病。
  近年來,見義勇為者,好心扶人者反被誤認為肇事者甚至被誣陷敲詐的事例屢屢發生。有的成了救人者和被救者各說各話的“羅生門”,有的在監控或仗義群衆的證言下還了救人者清白。杭州通過立法形式強調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是在法律上為救人者撑腰。筆者認為,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作為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舉證規則,已在司法實踐中廣泛運用,有必要以更大的力度宣傳推廣,讓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成為人人皆知的社會常識,降低見義勇為者的法律風險。

  按說,在發生交通事故或受害人意外摔倒的緊急狀態下,受害人一時看不清肇事者并不意外,由此將做好事的救人者誤認為是撞人者并不違反常理。有的被救助者在經救人者解釋或旁觀群衆指出後就認識到錯誤并賠禮道歉,而有的人則固執地認為救人者就是肇事者。這就需要厘清民事法律中的舉證責任問題。

  根據民法理論及法律法規,對一般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明確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交通事故或者碰撞事件系普通民事糾紛,受害者要想獲得賠償,不僅需要證明自己受到損害,還需要證明該損害與加害人的行為間有法律上因果關系。被救者單靠一口咬定救人者就是肇事者只不過是一廂情願。既沒有專業技術部門對現場的取證鑒定或責任認定,又無監控錄像或證人證言,加害人又不承認的話,受害者的證據必然達不到民事訴訟證明標准的高度蓋然性要求,其訴求自然得不到支持。通俗而言,如果有監控資料或旁觀者證言澄清事實的話,救人者自然不必承擔責任。但沒有的話并不代表救人者應該擔責,因為舉證責任由受害者承擔,而非要求救人者自證清白。簡而言之,救人者不能自證清白不能說明其有責任,被救者不能證明救人者有責任就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此外,如果有證據證明被救者明知救人者不是肇事者而非要“碰瓷”的話,其行為就涉嫌違法甚至構成敲詐勒索犯罪。即救人者面臨被救者的誤認或誣陷時并非處於絕對不利地位。這就要求有關部門加大宣傳力度,讓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的法律常識成為深入人心的社會常識,矯正某些偏頗的社會認知,化解不敢救人的心結。

  同時,法不責老,法不責弱的“潛規則”也應被摒棄。如有專家通過梳理149起因扶人引發爭議的案件,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誣陷扶人者84例,但無一人受到實質處罰,這不能不說是遺憾。有關部門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必須堅持公平正義,不能顧慮太多而以“和稀泥”方式各打五十大板。否則,看似皆大歡喜,實則正中誣陷者下懷,助長歪風邪氣,讓好人沒有好報。唯有堅守底綫,嚴格執法,才能讓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成為不用再強調的常識,讓見義勇為的道德風尚得以弘揚。(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史洪舉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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