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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假槍真罪”的司法爭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21 14:11:33


 
  法院在審理槍形物(包括仿真槍)案時采用的依據主要是公安部於2008年下發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下稱《槍支鑒定判據》),這在司法實踐中存有爭議。

  根據《槍支鑒定判據》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槍支鑒定判據》是法庭對涉槍案件的主要判定標准。

  公安部於2001年8月17日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規定,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准鑒定: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mm的幹燥鬆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鬆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鬆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根據上述規定,“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成為一道門檻,門檻之下為仿真槍,門檻之上為真槍。

  《福建警察學院學報》在2008年第2期刊登的《非制式槍支殺傷力標准的實驗研究》稱,16焦耳/平方厘米的斷面比動能是彈丸穿透皮膚的最小值,也就是說,比動能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所射彈丸不能穿透皮膚。

  而許多槍形物,比如一些玩具槍,對人畜產生不了大傷害,但比動能卻可達到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

  這意味著,不少槍形物,包括玩具槍,都可能符合“槍支”標准,甚至觸刑。

  《槍支鑒定判據》主要由南京市公安局刑偵局刑科所痕檢高級工程師季峻等人負責起草。

  季峻2000年11月在《江蘇公安專科學校學報》發表《關於槍支殺傷力鑒定的討論》也指出,比動能的下限標准,應通過試驗來說明。是以10焦耳/平方厘米為最低能量界限,還是以20焦耳/平方厘米或其他X焦耳/平方厘米?應通過正確的科學試驗得出的標准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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