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即便電商平台不知道商家在利用平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也要負一定責任。電商平台應起到注意義務,對風險有預測,如果沒有盡到這種注意義務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承擔責任有多種方式。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對於互聯網平台上的違法犯罪信息,如果有人提出,平台應該立即進行糾正、下架或者删除,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應該為信息擴大部分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作為劉大蔚的辯護人,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認為,涉案槍形物不算刑法意義上的槍支,法院對劉的“無期徒刑”判決過重。
以劉大蔚案為例,當事人簡單輕易地從某電商平台找到了仿真槍商品,購買的槍形物是由台灣的賣家包郵,賣家在台灣裝入何種槍形物寄送、如何將貨物運到大陸、是否報關,徐昕稱劉并不知情。
徐昕稱,依照司法邏輯,物流公司等參與運輸和交易行為的企業及員工也應構成走私武器罪。劉大蔚在公開、合法的電商平台支付貨款,若為走私,該電商平台及相關負責人是否也屬於走私共犯?
量刑為何不一
當前涉槍犯罪案件呈上升勢頭,其中相當一部分涉槍案是仿真槍。來自公安部的數據顯示,從2011年至2015年,中國共破獲非法制造販賣氣槍、仿真槍等各類槍支案件9000餘起,抓獲犯罪嫌疑人8萬餘名。
8月12日,中國公安機關打擊網絡販槍犯罪專案行動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召開,公安部部署從即日起開展打擊網絡販槍犯罪專案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