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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動物園老虎咬人事件,誰在撇清責任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23 16:23:00


野生動物園裡的危險警示牌。
  7月23日,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發生了一起東北虎致游客傷亡事件,趙女士在東北虎區下車時被老虎咬傷,其母下車營救時被老虎撕咬致死。近日趙女士通過媒體發聲,對於動物園拒絕擔責且僅賠償定損的15%感到不滿,將提起法律訴訟。(10月16日澎湃新聞)

  現在雙方各執一詞,趙女士方認為,野生動物園履行安全告知義務上還顯不够,巡邏員未下車施救,現場沒有麻醉槍等設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其提出了274萬元的賠償要求。野生動物園一方則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充分的安全告知義務,安全保障措施也是到位的,政府調查組也有了“不屬於安全責任事故”的結論,因而他沒有法律責任,只願意在定損的基礎上,承擔15%的道義責任。目前對趙女士母親死亡,雙方共同定損為124.5萬元;對趙女士的受傷,雙方未形成一致定損,趙女士方主張159萬元左右,動物園主張75.4萬元。按照園方的說法,我計算一下,應該是只願承擔約30萬元的道義責任。雙方差距也太大了。

  根據雙方披露的信息,我在此鬥膽預測,園方絕不能推脫得那麼幹淨,并非只有道義責任沒有法律責任,其確定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首先應明確,趙女士購票,動物園提供服務,雙方之間確實形成了游園服務合同關系。但這種由《合同法》確立的服務關系,只限於一般層面———只要購票即應允許游園,未讓游園即應退票并賠償損失;購票不游可依約不予退票,損失由游客自負等方面。至於發生了野生動物傷人事件後的責任,則不是游園服務合同所能闡明的,而應由《侵權責任法》進行規制。

  侵權責任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主張被告侵權,應由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應擔責。但法律也規定了少數例外情形,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主張被告侵權,由被告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證明不了即擔責。動物園的動物侵權即是如此。《侵權責任法》這樣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够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81條)。也就是說,法律在此首先推定動物園管理者有過錯,直接令其擔責;然後又規定動物園作為被告可以證明自己管理上沒有過錯,來推翻法律的推定。舉證責任上實行的正是“原告主張,被告舉證”之倒置規則。動物園免責的法定情形是唯一的,即證明自己“盡到了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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