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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12萬”并非高收入,但“個稅”發揮了調節功能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25 22:52:50


  據媒體報道,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稅收體系,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稅收負擔,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

  個人所得稅是調節貧富收入差距最重要的稅種之一,也是我國“個稅”的立法初衷。在當初立法時,由於我國收入來源單一,大部分居民依靠工資勞動取得收入,股權、財產性收益相對較少,所以在稅收調節上將工資薪金作為重點對象。同時,由於工資薪金收入全國差異不大,所以在免征額(即“起征點”)等確定上,全國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以800元為扣除限額。之後,個人所得稅歷經改革,將起征點從800元提高到3500元。

  現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個人收入呈現多元化態勢。除工資薪金收入之外,股權收入、財產性收入(房屋租金、房屋處置收入)以及其他非勞動所得成為人們的重要收入來源;特別是高收入者,工資薪金收入反倒成其次。

  在這種情況下,我國以調節工資薪金收入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已經不適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也偏離了當時的立法初衷,削弱了稅收二次分配的功能。

  當然,在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者的糾偏方面,國家也在2006年確定了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自行申報的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年所得(11項所得)達到12萬元以上的個人,不論是否已足額繳納了稅款,均應在當年結束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近日輿論所關注的“12萬以上”為高收入群體者,也源自於此。然而,這裡卻需要澄清一個概念。官方并沒有明文表示此為高收入人群,“12萬元以上”對於稅務部門來說,只是一種監控手段。我們可以通俗的理解成,12萬是監控相對較高的收入者是否自覺申報納稅的窗口數字。

  然而,這是否就意味著“個稅”有效發揮了其二次分配的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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