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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母親虎口救女難算“見義勇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1-27 13:18:01


事發時園區監控顯示,一年輕女子從一轎車下車(圖1),打開駕駛座車門和一男子說話(圖2),一只老虎忽然躥出將女子叼走(圖3),後一年長女子下車與男子一起施救(圖4)。
  一場以親人意外逝去為結局的悲劇出游,讓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及虎口脫險的趙女士產生了糾葛,彼此的口水仗反複出現在各類媒體上。最新的消息是,當事人家屬已起訴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向其索賠155.7萬餘元。趙女士認為,在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未有效救助的情況下,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母親下車施救,其性質應屬於見義勇為,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應全部承擔母親的死亡賠償。(11月24日澎湃新聞)

  如同前幾次“較量”一樣,網絡評論中對趙女士此舉的負面評價居多,特別是“母親救子女屬於見義勇為”的觀點更引來不少諷刺。無論如何,訴諸法庭,說清道理,并不是壞事,當事人意圖通過訴訟獲取其自認為應該得到的經濟賠償,是其合法權利,且最終結果如何還有待法院來把關。或許更值得關注的是在個案之外:親屬之間的救助是否屬於見義勇為?

  作為被提倡和弘揚的傳統美德,見義勇為給予人們的一般印象是陌生人之間的幫助與救助,其最核心的精神價值是超越了自我利益需求而實踐利他的行為,哪怕這種行為暗含危險甚至有生命之虞。“見義勇為”稱號之所以光榮在於道德上的嘉許,當然,現實中為鼓勵此種無私行為,國家和社會也會提供一定物質上的褒獎。以此來看,親屬間的救助行為很容易被視為對共同利益的維護,進而不易成為人們心目中的“見義勇為”,現實中各類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事跡也證明了這一點。

  拋開社會的普遍認識,從法律上來看,雖然沒有諸如“親屬之間在危險情況下具有相互扶助義務”的明文規定,但是從法律原則、立法原意不難判斷,親屬特別是至親之間存在超出陌生人之外的救助與扶助義務,這種取向在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有體現,如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等擔任。“舉輕以明重”,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尚且有義務扶助,更何況是在面臨生死危險時。因此,不宜絕對地說,法律對於親屬救助義務沒有任何涉及,進一步來說,親屬之間的救助應該是很難構成見義勇為的。

  如果時間可以倒流,相信當事人的母親仍然會義無反顧地下車,出於母性的親情之愛是偉大的,無法用法律條文來衡量,也不是“見義勇為”所能承載。不論訴訟結局如何,都希望當事人這一頁能盡早翻過去,與圍觀的我們一同謹記,尊重規則是護佑生命的真諦所在。(來源:濟南日報 作者: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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