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公訴方認為,王力軍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去年4月5日,一審開庭。10天之後,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下達判決,以被告人王力軍沒有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而進行糧食收購活動,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為由,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讓我輕輕鬆鬆地做一個守法的農民”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指令由巴彥淖爾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再審決定書上表示,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王力軍沒有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而進行糧食收購活動,雖然違反了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有關規定,但其行為尚不具備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原生效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13日,公訴方同樣認為王力軍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對此,王力軍律師也表示認可。
開庭前一晚,王力軍本打算早點休息,但躺在床上,他反複地默念庭審上要說的話,又想到自己有希望恢複自由,興奮得一整晚只睡了2個小時。
王力軍在庭審上宣讀了自己手寫的一份最後陳述,其中寫道:“我懇請中院判我無罪,讓我輕輕鬆鬆地做一個守法的農民,讓我閑置在家兩年多的脫粒機以及農用車再響起來,為我們家庭和周邊的糧農再忙碌起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