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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醉駕一律入刑無須法外“鬆動”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6 11:32:32


  有消息說,最高法日前制定《量刑指導意見(二)》,其中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被輿論普遍解釋為,“醉駕一律入刑有望鬆動”。

  對於這一“鬆動”,媒體有拍手叫好的,也有大聲反對的。拍手叫好者所注重的是此前已經存在的某些現象,比如醉駕司機只是在停車場挪下車位,這樣被抓了醉駕定罪判刑是不是過於嚴苛?反對者則對法律打補丁、開口子持強烈的不信任態度,認為“醉駕一律入刑”的規定一旦鬆動,刑法震懾所帶來的治理成果將功虧一簣。

  醉酒駕車肇事一度接連造成多起群死群傷惡劣事件,為此《刑法修正案(八)》做出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這就是所謂“醉駕一律入刑”。在“入刑”之外強調“一律”,是因為這一法條并沒有像通常那樣作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限定。只要“在道路上醉駕駕駛機動車”,即被認為觸犯刑律。

  為此次“鬆動”叫好的人,基本上也在此前反對“一律”。他們找到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十三條,這一條款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個“十三條”向來存在爭議,反對者認為它是一個原則性、指導性條款,不能拿來判斷一個行為罪與非罪。

  “醉駕一律入刑”沒有考慮情節和危害方面的原則嗎?它恰恰是充分考慮了情節和危害之後的產物。醉駕本身就是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行為,跟這種狀態比較起來,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是指酒後駕駛。酒後駕駛屬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依法應當處以拘留、罰款、扣證等處罰。“十三條”被充分貫徹,不是已經很清楚的嗎?那種以“十三條”為借口,硬要再區分一個“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出來的主張,名為維護法理,實為違背法理。

  達到醉酒狀態,在停車場挪一下車,這樣的行為是否需要“一律入刑”來伺候?不但這種行為,而且還有一系列類似的行為,都不需要課以刑罰。因為,這些行為從本質上說,不屬於《刑罰修正案(八)》所規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醉駕一律入刑”的立法本意在於,要遏制醉酒後駕車上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醉酒挪車之類的行為,是從根本上就被排除在“醉駕入刑”之外,而不是先觸犯了刑律、再以“情節輕微”為由被認為不屬於犯罪。

  “醉駕一律入刑”并無立法方面的漏洞,必須被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嚴格落實。而醉酒挪車一類的行為應當被排除在“醉駕入刑”之外,理由并非法律鬆動,而是執法司法行為更加規範,更加能够區分罪與非罪而已。認為“醉駕一律入刑”在法律上有所鬆動,并且為之找到法律依據,那不過是一種誤讀。(來源:瀟湘晨報 評論員:周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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