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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30小時換醉駕不起訴引爭議
http://www.CRNTT.com   2017-12-04 17:16:34


 
某法院法官:醉駕不起訴會讓人心存僥幸

  不願透露姓名的王女士是某法院法官,對於瑞安市檢察院的做法,她表示了自己的憂慮。

  王法官說,拋開工作原因,她認為醉酒是主觀意識能左右的,如果醉駕可以不起訴不承擔刑事責任,有些人可能會心存僥幸,就不那麼害怕醉酒被逮著了,這樣危害公共安全的幾率就會增加。特別是經歷了醉駕一律入刑的緊張心理後,突然出現不起訴這種情形,會讓大衆突然放鬆下來。所以她不建議媒體大肆宣傳這種不起訴情形的案例。或許這個案例真是情節顯著輕微,符合不起訴。但是大衆可能不會那麼想,他們會覺得僥幸喝兩杯開車,只要不發生重大事故就沒事。但是醉酒狀態誰也保證不了不出意外。不出意外,皆大歡喜,一旦出現意外,付出的就是財產甚至生命的代價。所以比起這種代價,喝酒不開車最安全。另外,相對於刑事處罰,社區服務的威懾力遠不足以震懾醉駕,因此,類似瑞安市檢察院的舉措還是應慎之再慎。

律師:“免刑”是司法改革創新還是能導致醉駕反彈?

  贊同:不起訴是司法改革的亮點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諶江濤表示,他認同瑞安市檢察院的做法。《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今年5月,最高法下發《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綜合考慮其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准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因此,浙江公檢法辦理醉駕的相關會議紀要是有法理依據的。諶江濤指出,刑法在每個時期都有不同的側重,醉駕入刑本質是為了嚴懲醉駕的行為,但是從我國國情出發,刑罰真的是一種非常嚴重的處罰,對人的一生會造成重要的負面影響,主要體現在政審、就業等方面。因醉駕就一定要對其進行刑罰他覺得沒必要。瑞安檢察院采取的義工教育更加人性化。首先,不起訴是有條件的,只有一些初犯、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什麼犯罪後果的才可能會被不起訴。其次,通過做義工這種社區矯正對一些犯罪情節輕微的行為進行處罰,既對犯罪行為進行了處罰,又讓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又避免了因刑罰而對其所導致的負面影響,真正體現了“寬嚴相濟、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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