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止不法侵害過程中,要求正當防衛者精確控制力度,進行“對等防衛”,本來就是強人所難。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強好人所難。最高法此前公布過多個典型案例,就是批評“對等防衛”,認為在制止不法侵害過程中,不應要求正當防衛者精確控制力度,侵害人對被害人造成什麼程度的傷害,被害人正當防衛必須等於或小於這個程度的傷害。
顯然,在本案中,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上,仍然受這一種寧枉勿縱的思維影響,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立法本意。
如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讓正當防衛人“流血又流淚”,誰還敢同犯罪行為作鬥爭?正當防衛制度的不當適用,其結果是懲治了好人,縱容了惡人。在社會影響上,會使得惡人愈加張揚跋扈,而普通人在受侵犯時則畏首畏尾,這與法律“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作用背道而馳。
上述說法已經在類似事件中不斷被重複著,如今趙宇案到這一步,因為當地檢察院留下的這個尾巴,我仍然要再重複一次,因為我堅持認為趙宇屬於正當防衛,完全無罪,也不存在正當防衛“超過了必要限度”。(來源:東方今報 作者:周筱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