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賦予基層員工一定的談判能力
這讓我想到我媽媽給我說的一件往事。
幾十年前,她工作的單位是集體所有制。那時為了激發職工積極性,剛剛開始實行定額制度,多幹多得,但不想領導把標准定低了,或者說,是按照大鍋飯的尺度來定的標准,完全沒有估計到人能被激發出來的積極性。
結果就是,她們幾個同事超額完成了任務,獎金非常高。到了下一個月,領導要提高標准,她們堅決不同意,事情一直鬧到上級主管部門。那時是不能輕易開除工人的,最終結果應該是有妥協,但工人們勝利了。
所以,關於考核標准,要賦予基層員工一定的談判能力,這樣才更合理。這個時候,哪怕仍然是以客戶滿意為導向的,但基於員工本身的權利,企業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方式,就是尊重員工。
需要指出的是,這是一個大背景之下的問題,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如果某個企業或行業,成為保護員工權利的高地,這個行業大概率適應不了整個市場環節的需求。
所以,這一問題的出現、爆發,并非一日之功,也并非某個企業乃至整個快遞行業、外賣業能以一己之力解決的。(來源:新京報 作者:劉遠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