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因法之名 護衛公衆“頭頂上的安全”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19:06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

  筆者注意到,不少媒體在轉載該消息時,都不約而同地使用了“定了!高空拋物,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這樣的標題。事實上,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一點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并無太大分歧,《意見》的主要著力點,也并不在此。

  在筆者看來,《意見》的第一個亮點,是對“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明確區分。這兩種行為,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本不可一概而論;但因為現行法律對此缺乏清晰界定,以致在公衆認知、媒體報道乃至司法裁判中,二者經常被混為一談。《意見》在對上述兩種行為進行嚴格區分的基礎上,從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責兩個維度,明確了二者的法律適用規則,可謂正本清源。

  《意見》的最大亮點,在於對“高空拋物未造成嚴重後果”如何處斷的回應。這是實踐中爭議最大、公衆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筆者在此前的評論中曾關注過這一問題:“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一種認識誤區,即高空拋物只有造成路人死傷等嚴重後果,才會予以刑事制裁;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治安處罰甚至批評教育了事。這無形中助長了高空拋物者的膽氣。治亂當用重典,在高空拋物居高不下的情況下,有必要像懲治醉駕和搶奪公交車方向盤那樣,充分發揮刑法的震懾作用:即使事實上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只要發生了高空拋物行為,只要危及到不特定人的安全,只要達到追訴標准,就可以考慮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6月21日《檢察日報》)此次,《意見》明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這既是對司法的糾偏,也是對輿論的回應,對於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依法懲治、震懾高空拋物行為意義重大。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