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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名勝古跡豈止是不文明
http://www.CRNTT.com   2020-01-03 20:10:35


  2017年4月,張某明等三人到國家5A級景區三清山以電鑽鑽孔、打岩釘等方式攀爬珍貴地質遺跡巨蟒峰,對巨蟒峰岩柱體造成了不可修複的嚴重損毀。近日,江西上饒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被告一人獲刑一年,一人獲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人免予刑事處罰,并被判令在全國性媒體上道歉,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計600萬元用於公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複。據悉,該案系全國首例故意損毀自然遺產和名勝古跡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張某明等三人之前沒有料到,會為私自用電鑽在名勝古跡上打孔并釘入膨脹螺栓釘的行為,付出失去人身自由和天價賠償的沉重代價。此判決向社會傳遞出明確的信號:故意損毀名勝古跡,不再只是不文明和有失公德的“小事”,而可能涉嫌觸犯刑律,當事人將面臨失去人身自由的代價。

  在旅游景區不亂塗亂畫,不損壞景區設施和文物古跡,應該是很多人都知道的文明旅游基本規則。各級旅游管理部門以及景區均做過相應呼籲,甚至各個景區都有相應的倡導性標語,目的在於倡導人們旅游過程中要文明有序,愛護文物和景區設施。但遺憾的是,一些人根本不把文明旅游的理念放到心上,依然我行我素地肆意而為。在景區留下“到此一游”倒算稀鬆平常的小事,更有攀爬雕像“順走”物件、掰掉鐘乳石等嚴重行為。

  應該認識到,這些行為不僅是不講文明那麼簡單,既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更有可能觸犯刑律。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可處15日拘留,并處1000元罰款。根據刑法,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張某明等三人所涉案件一審判決的亮點還在於,判決被告人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600萬元,用於公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複。這不僅是司法機關以實際行動踐行保護環境的生動實踐,更向社會昭示出,故意毀壞名勝古跡以及自然環境的行為,將面臨高昂的法律代價,而不再是輕飄飄的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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