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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故意損毀自然遺跡入刑案主審法官答記者問 用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http://www.CRNTT.com   2020-05-21 22:52:06


 
  答:本案中,張某明等3人采取打岩釘方式攀爬對巨蟒峰的損害,侵害的是不特定社會公衆的環境權益,不特定的多數人享有的利益正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環境權益不僅包含清新的空氣、潔淨的水源等人們生存發展所必不可少的環境基本要素,也包含基於環境而產生的可以滿足人們更高層次需求的生態環境資源,如優美的風景、具有重大科研價值的瀕危動物、具有生態保護意義的稀缺植物或稀缺自然資源等。對這些資源的損害,直接損害了人們可以感受到的生態環境的自然性、多樣性,甚至產生人們短時間內無法感受到的生態風險。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地質遺跡的保護是環境保護的一部分”。張某明等3人采取打岩釘方式攀爬行為對巨蟒峰的損害構成對環境的破壞。

  張某明等3人的行為對巨蟒峰自然遺跡的損害,屬於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領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屬於檢察院可提起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民事公益訴訟。

  問: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法院判決3人承擔600萬元的環境資源損失費用,這個賠償數額是如何確定的?

  答:環境資源審判的一個難點就是鑒定問題。本案三行為人對巨蟒峰造成的損失量化問題,目前全國沒有法定的鑒定機構可以鑒定。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委托江西財經大學專家組就本案所涉巨蟒峰損失進行價值評估,專家組作出了《三清山巨蟒峰受損價值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評估報告》認為,“巨蟒峰案的價值損失評估值”不應低於該事件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造成損失的最低闕值,即1190萬元”。

  該專家組成員黃和平、林文凱、胡海勝具有環境經濟、旅游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意願價值法對本案所涉價值進行了評估,3位專家均出庭對《評估報告》進行了說明,并接受了各方當事人的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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