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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故意損毀自然遺跡入刑案主審法官答記者問 用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http://www.CRNTT.com   2020-05-21 22:52:06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專家意見”依法可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法院可以結合破壞生態的範圍和程度、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複的難易程度以及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參考相關部門意見、專家意見等合理確定。故一審法院根據以上意見,結合本案客觀事實以及各方面因素,參考《評估報告》結論1190萬元的最低闕值,酌定賠償數額為600萬元。

劃出一道法律紅綫,規範文明旅游行為

  問:本案中,張某明等3人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破壞了自然資源。那麼何為破壞自然資源?這和游客在景區的不文明行為有什麼區別?為何破壞自然資源要承擔這麼大的法律責任?

  答:本案是首例因損毀自然遺跡而以損毀名勝古跡入刑的案件。刑法中的名勝古跡是有明確規定的,國家保護的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屬於刑法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

  巨蟒峰是三清山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三清山之所以能列入“世界地質公園”“世界自然遺產”名錄,和巨蟒峰獨一無二的世界級地質遺跡點是分不開的。巨蟒峰作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資源型資產,其所具有的重大科學價值、美學價值和經濟價值,不僅是當代人的共同財富,也是後代人應當有機會享有的自然環境資源。

  張某明等3人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采用破壞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崗岩柱體上鑽孔打入26個岩釘,對世界自然遺產、世界地質公園、國家重點保護的三清山風景名勝區中的核心景點巨蟒峰造成嚴重損毀,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應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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