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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雙減”時代,如何“依法帶娃”
http://www.CRNTT.com   2022-01-07 17:43:39


 
  父母不在身邊的,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大部分人將孩子委托給了有行為能力的上一代或者親戚監護。但站在親戚立場,只管留守兒童吃飽穿暖,不出意外,不便或者不善於對孩子進行理性的教育。委托監管人往往缺乏與學校、孩子的相互溝通,這些留守兒童不愛學習、打架鬥毆甚至被“有心之人”利用走上歧途的情況時有發生。而孩子與委托監護人很難建立歸屬感。缺乏安全感的孩子,加上安全教育不够、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監管不力等因素,導致很多留守兒童的安全難以得到保障,留守兒童遭遇性侵的現象非常嚴重,而家人往往最晚才發現。

  另一方面,在外務工的父母,由於沒有時間陪伴孩子,心理上對孩子存在愧疚,便用金錢來彌補,這樣也容易造成部分留守兒童任性、放縱、性格隨意、奢侈浪費、頻繁進入網吧等陋習。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21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聯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副主任於旭坤解釋:“這裡說的‘定期了解’,其實是跟《未成年人保護法》相呼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3條非常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聯系和交流一次’。”

  對留守兒童來說,父母是監護人,被委托人只是負責照護,需要履行家庭教育職責嗎?答案是肯定的,同樣需要履行家庭教育職責。這既要求了監護人在尋找被委托人時,不要將孩子交給那些不能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的人,同時作為被委托人,也應該負起責任來,不要再說“我不懂,我也管不了”了。

  當然,留守兒童家庭教育問題,不是一個家庭就能解決的,社會和服務機構也要為其父母和被委托人創造家庭教育的條件。因此,《家庭教育促進法》第30條明確,設區的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采取措施,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檔立卡,提供生活幫扶、創業就業支持等關愛服務,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引導其積極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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