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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主權共享與特殊關係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2-24 00:33:30  


 
  另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是,當時歐洲共同體(後簡稱“歐體”)如何看待東西德的貿易形態問題。1957年西德加入歐體,在簽署《羅馬條約》時,即表示其立場:為執行此條約,不須改變目前德國內部貿易的規定,亦不須改變目前的貿易情況。這表示西德認為,即使簽了《羅馬條約》,受條約的約束,但是東德的貨物進入西德仍然不需要關稅。

  當時其他歐體國家對此表示反對,認為倘採納西德意見,等於在歐體在蘇聯佔領區(指東德)間開了個缺口,亦使得蘇聯與歐體的經貿市場中有了個漏洞,故主張在歐體內設立一專責機構以管制歐體與東德的貿易。但西德政府堅決認為,倘若東西德間的貨物須繳納關稅,則等於放棄了“國家核心理論”理念,故東西德間的貿易應維持其特殊性,並主張東西德的貿易僅需由西德管制即可。

  經協商後,歐體各國同意:第一、西德與西德“基本法管轄範圍以外的德國地區”(指東德)進行貿易,歐體不改變目前內德(指兩德間)貿易的規定,亦不改變此種貿易形態。第二、各會員國均有義務將其與東德貿易的情形告知其餘各會員國。

  基於上述認知,歐體各國簽署“內德貿易與相關問題議定書”(Das Protokoll ?ber den innerdeutschen Handel und die damit zusammenhangenden Fragen)。依此議定書,授予西德政府制訂對東德貿易政策的權限。另1951年《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的《多奎議定書》(Torquay-Protokoll)增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即西德)的加入並不影響其內德貿易的現有規定及現有形態”。這表示,GATT國家同意西德的做法。

  最後結果是,依歐體的規定,只要是由東德出產的產品,在東西德間無關稅,但從其他非歐體國家,如波蘭,經過東德到西德再出口到其他歐體國家的產品,皆需要在東西德邊界依歐體的共同關稅繳稅。惟若原產地為東德,經由西德出口到其他歐體國家則不須繳關稅。東德物品倘不經過西德而逕自出口到其他歐體國家,應與其他非歐體國家的物品相同,均需繳稅。

  如果我們把這個例子用在兩岸,如果北京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可以主動在“東協加一”的相關協定中增加條款,即台灣的貨物如果經過中國大陸到東協國家,可以享受與中國大陸貨物一樣的待遇。由於台灣與東協國家間並沒有自由貿易協定,因此,由台灣直接進入東協國家的貨物則必須依規定上稅。

  有些經濟學者會說,由於兩岸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因此必須適用WTO的規範。這樣的說法是完全忽視了政治因素在國際貿易中的功能性。由於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均承認“一個中國”原則,就好像當時的絕大多數歐體國家接受西德的憲法立場,因而不提出異議一樣,只要北京能夠在國際間有所宣示與堅持,國際社會是沒有理由反對的。如果北京又願意像西德一樣釋放出公共財,像西德不要求東德比照辦理一樣,同樣地不要求台灣比照辦理,這才是堅持“一個中國”一方應有的氣魄與立場。

  “特殊關係”的特殊性:兩岸平等不對稱

  由東西德的經貿關係可以看出,東西德的特殊關係存在著明顯的“平等而不對稱”現象。在國際間兩德地位平等,但是在兩德經貿事務上,明顯地存在著“不對稱”的情形。

  由於兩岸力量有差序,兩岸的特殊關係也必然會有“平等而不對稱”現象。在兩岸互動時,兩岸應該以平等相處,尊重彼此的憲政地位(請參考〈一中三憲〉文,《中國評論》,2009年8月號),但是兩岸在國際代表權方面,目前存在著明顯地“不對稱”現象,北京在絕大多數國家享有“大使館級”外交關係,而台北僅有“代表處級”關係。台北目前沒有能力,也沒有意願去挑戰這個“不對稱”關係,但是為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北京也有必要在經貿關係上給台北若干“不對稱”的優惠。

  自從兩岸分別加入WTO後,兩岸一直有一個認知的誤區,即兩岸應該比照國際規則來處理兩岸經貿事務。從大陸的觀點來看,這是接受國際規範的必要行為;從台灣的觀點來看,用國際規範來處理兩岸關係,滿足了兩岸關係國際化的心理需求。兩岸認知的誤區在於,如果大陸能夠學習西德,在政治憲法上堅持一個中國,國際社會可以同意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對於台灣來說,如果以兩岸關係特殊性處理兩岸經貿關係,台灣可以在中國大陸的同意下,享受一般WTO規範所不能給予的特權。

  我們可以從一個極端的例子談起。這個例子顯示出,引用國際規範對台灣的不利。

  兩岸在2009年11月間簽署了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由於台灣與大陸分別以已開發經濟體與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WTO,當時對外資所做的承諾差異頗大,台灣給予外資的條件幾近於國民待遇,即外國銀行可以做的與本國銀行差不多,所以,台灣幾乎沒有甚麼與大陸協商的籌碼。大陸由於具備開發中國家身分,對外資金融的進入只是開一扇小門,在WTO外,仍有許多可以給的特殊優惠措施。

  大陸法規對內、外資金融機構待遇不同。如外資銀行升格分行須先經二年的辦事處、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至少要有三年的等待期、參股上限為20%等。證券也是一樣,如外資不能承做最賺錢的A股經紀業務。

  MOU簽定後,台灣必須面臨對大陸開放市場的壓力,如果沒有事先另做規範,陸資金融機構來台可享國民待遇,亦即可以馬上設分行、子行及承做台幣業務,且可100%參股。所以,大陸金融機構很快可以架構完其兩岸三地平台,而此不僅影響台灣市場,也會增加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爭取台商的壓力。

  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因此表示:“台灣會希望在ECFA協商市場准入時,大陸給予超越WTO承諾之外的優惠,而台灣方面則希望陸方在WTO承諾外加上一些限制或至少一些緩衝時間,以減少衝擊”。換言之,台灣將希望寄託在ECFA的簽署上,期盼利用ECFA為台灣拿回因為MOU(MOU又是基於WTO)而失去的不對等待遇。

  如果我們用兩岸特殊關係來看這個問題,非常好處理。北京方面其實可以用“一個中國”的憲政立場來處理兩岸關係,學習西德一樣,給予台灣金融業國民待遇,不需要受WTO的約束,由於第三方大多與大陸有外交關係,接受“一個中國的原則,因此也沒有甚麼理由要求比照辦理。這也就是說,這個問題其實未必要靠ECFA的簽署才能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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