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省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國家統計局(以下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1次,由國務院組織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 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綱要》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國務院批准後,由考核部門下達,作為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統一規範,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絡,採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共同制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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