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 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有關省份,考核部門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耕地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對其耕地保護目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等考核指標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6月底前向國務院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考核部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省級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對各省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 考核部門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10月底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國務院,經國務院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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