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所轄市(縣)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省份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於每年6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根據自查情況和有關督察檢查情況,將有關情況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報,並納入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條 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兩年各地區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以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等方面情況。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6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選取部分省份進行實地抽查,結合各省份省級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二條 期中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報,納入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並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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