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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http://www.CRNTT.com   2018-01-19 14:21:59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國務院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省份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省份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市、縣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第十八條 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中央組織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計署、國家糧食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8日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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