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最高法發布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司法解釋
http://www.CRNTT.com   2022-11-15 16:23:51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全面開放新格局。隨著我國開放型經濟的深入發展、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的深入推進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深化建設,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明顯上升,案件類型和分布區域發生較大變化,現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機制已經難以完全滿足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具體表現為:

  首先,中外當事人對高效便利解決涉外民商事糾紛的新期待迫切要求改革現有管轄機制。法釋〔2002〕5號文為確保涉外民商事審判質量,僅確定由極少數基層人民法院和少量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存在不夠高效便民的情況,也不利於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質效的持續提升。過往20餘年間,儘管最高人民法院應相關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以復函方式陸續下放了部分地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轄權,但由於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一,出現部分地區所有中級人民法院均有涉外集中管轄權、部分地區仍僅有少量中級人民法院具有涉外集中管轄權的現象,難以滿足中外當事人與日俱增的司法需求。

  其次,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司法實踐出現的普遍性問題迫切要求改革現有管轄機制。從調研情況看,法釋〔2002〕5號文實施以來,一直存在對集中管轄的案件範圍認識不一致、不清晰的普遍性問題。由於涉外合同糾紛、涉外侵權糾紛案件的外延十分寬泛,較多法院對涉外民間借貸糾紛、涉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否屬於集中管轄範圍認識不一。較多法院反映,對於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較為簡單、影響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涉外侵權糾紛案件實行集中管轄,不方便當事人訴訟,也不利於涉外審判資源的科學配置。此外,法釋〔2002〕5號文規定集中管轄機制不適用於“邊境貿易糾紛案件”和“涉外房地產案件”,但該兩類案件均非獨立的案由,司法實踐對其範圍的認識也不盡統一。各地法院實施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尺度不統一的問題,亟待加以解決。

  其三,當前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迫切要求改革現有管轄機制。完善審級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重要改革舉措方向。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的方案》,明確了這項改革的目標和內容。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9月開啟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之路以來,出台一系列改革舉措,通過調整四級法院案件結構,構建梯次過濾、層級相適的案件分布格局,第一審民商事案件進一步下沉至基層人民法院。2019年,我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9〕14號),規定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上限原則上為50億元,該通知適用於涉外民商事案件。2021年9月17日,我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21〕27號),統一規定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非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下限標準。如繼續實施法釋〔2002〕5號文規定的涉外集中管轄制度,將形成純國內民商事案件基本集中在基層人民法院,而小標的或者影響不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卻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情況,這不符合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的大方向,也不利於涉外民商事審判資源的優化配置。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