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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司法解釋
http://www.CRNTT.com   2022-11-15 16:23:51


 
  第二,關於中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規定》第二條將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下放至所有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明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進一步明確,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案情複雜,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保持一致,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則從標的額角度界定了“爭議標的額大”的標準。《規定》第三款是但書條款,即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其他相關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則依照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指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案件、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以及其他依法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等情形。

  《規定》根據不同區域確定不同標的額的管轄標準,主要考慮是各地外向型經濟發展存在巨大差異,中級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收案數量相應存在明顯差異的實際情況。如果標的額採取“一刀切”模式,標的額過低可能會出現部分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涉外案件過多;過高則可能導致部分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過少。基於均衡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涉外案件工作量、保障涉外案件裁判尺度統一、提升中西部法官涉外審判水平等多方面考慮,我們經廣泛調研,多方聽取意見,採取了分區域梯度劃分標的額管轄標準的模式,第一檔為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第二檔為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加大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下沉力度,構建統一、穩定、可預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規則。

  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如確有必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個或數個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對這一規定如何理解和把握?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本規定前三條與第四條是一般規定與特殊規定、原則規定與例外規定的關係。下沉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是《規定》確立的一個基本原則,第四條的內容並不能動搖這一原則。其次,因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不一,涉外案件數量分布、涉外審判力量配備不均衡,允許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其認為確有必要並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少數中級人民法院仍然實施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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