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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攢了多年的錢買來的房子,真的不能是自己的永久財產,只能住70年就要無償上交? |
中評社北京1月31日電/土地使用權的70年大限問題,因近日上海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的“無償收回”及“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規定再次引發熱議。
《瞭望東方周刊》報道,在此前的媒體報道中,這些規定一度被稱為“滬版新規”,並因其看似與《物權法》有關規定相矛盾而遭受廣泛指責。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對此做出了迅速反應。1月14日消息傳出,之後的第二個工作日,上海規土局就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通知,對報道中頗具爭議的“土地期滿出讓人無償收回”內容作出正式回應。
回應說,“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28條的內容,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因為《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26條中,有體現《物權法》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相關規定,因此輿論認為規土局的解釋應意在說明所謂“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或“出讓人無償收回”這樣的字眼,其針對的對象不包括住宅用地。
然而實際情況似與輿論認識不同。在上海市規土局網站上查詢到一份涉及亭林鎮亭升路東側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顯示該地塊土地用途為普通商品房,出讓年限為70年,而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則是“出讓人無償收回”。
這也就意味著,《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26條與該合同的第27條、28條自相矛盾。
第26條強調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而第27條、28條卻在強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三條看上去屬並列關係的條文,究竟應該參照哪一條來執行,並沒有明確表述。
我們的房子“安全”嗎
1月19日,上海市規土局辦公室副主任杭燕表示,關於土地到期收回事宜“一切以公告為准”,不再接受任何媒體採訪,同時稱辦公室主任餘亮針對輿論質疑,也已做出了回應。
餘亮在此前的回應僅僅是再次提起網站公告,解釋說上海土地市場近期沒有“出大政策”,無償收回是針對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後,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而言的。他的回應,並沒有消除公眾質疑。
人們仍然不明白本該“自動續期”的住宅土地是不是還要“申請續期”?如果不需要,為何在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上會有“出讓人無償收回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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