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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兩國 能否成為“合夥行爲者”

http://www.CRNTT.com   2009-10-05 10:50:52  


中美之間,能否形成“合夥行爲者”?
  中評社台北10月5日訊/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石之瑜、中正大學戰略所助理教授張登及今天在《中國時報》登出文章“中國能成為美國合夥人?”文章提出:“通行理論主要分析單位只有兩種,一是“國家”行為者,二是聯盟行為者(如二戰的協約國或冷戰的北約、華約),而這兩個身分所構成的觀念限制,就拘束了對中國崛起與中美關係的理解。”“要充分解釋目前中美關係、北京的對台政策與台灣的獨立意識蔓延,在“國家”與聯盟這兩個典型身分之間,應加入一個‘合夥行為者’過渡型身分。”文章内容如下:

  北京的六十年大慶正在坐實大國崛起的印象,但主流國際政治理論說明不了中國崛起的過程。根據通行的國際關係理論,崛起“國家”與既有霸主會發生爭奪,故在霸權轉移過程中,霸權護持者與挑戰者間應發生激烈衝撞。例外的是,十九世紀中後期美國取代英國而崛起,其間轉移大致是和平的,原因與他們同文、同種、同價值有關。言下之意,當前中國崛起不能擺脫拿破崙法國、威廉德國、納粹德國與昭和日本等崛起即意味衝突的模式。 

  同時,主流國際政治理論也難以解釋台獨意識的崛起。照理來說,中國崛起在台灣所引發的,應是對大陸某種依附,亦稱“搭便車”行為。主張獨立僅能在中國勢弱且現狀霸權有意願積極圍堵下為之。但台獨意識卻能無視國際權力分布變化與兩岸經濟依附趨勢,仍自成台灣主流價值。在台灣,不論從執政黨政策或民調顯示趨勢看,台灣內部並無促進兩岸政治整合條件。 

  邇來崛起的北京對台灣意識似改採更溫和寬忍的回應,也與理論預期不符。那麼崛起者培養出等待的自信和耐心應如何解釋?為何未如理論所預期採取攻勢性的全面壓制,反而選擇懷柔? 

  若英國因與美國是“特殊關係”,所以可以容忍美國崛起,就避免了霸權戰爭,但中美“G2”關係絕非盟國則至明,因此崛起者必然是對現狀霸主的挑戰,不論挑戰的形態是暴力的(如軍事對抗或聯盟政治)或文明的(如軟硬國力或市場競爭)。癥結在於,通行理論主要分析單位只有兩種,一是“國家”行為者,二是聯盟行為者(如二戰的協約國或冷戰的北約、華約),而這兩個身分所構成的觀念限制,就拘束了對中國崛起與中美關係的理解。 

  要充分解釋目前中美關係、北京的對台政策與台灣的獨立意識蔓延,在“國家”與聯盟這兩個典型身分之間,應加入一個“合夥行為者”過渡型身分。它並非傳統聯盟,但也不再能簡單以兩個疏離“國家”視之。過去佐立克曾形容中國為利害關係人,但這仍受到“國家”行為者身分意識所影響,不足以說明為何美國對中國崛起的態度從軍事圍堵與和平演變,到希拉蕊與胡錦濤所謂“同舟共濟”,亦即考慮分攤責任。 

  若是作為合夥行為者,中國的崛起便是以進入成本分攤與利益分享角色的方式登台,尤其是分攤治理成本。這包括,在政治上從抗拒聯合國維和行動到積極參與,並在侵伊、反恐與壓制北韓核試中,配和現狀霸主;在經濟上改革國內產權且開放市場。近來又提供資源協助全球景氣復甦,在生態環保上提供承諾。 

  換言之,中國固然不是美國的盟國,但中國以行動支持現狀霸權的秩序,其政經菁英的社會網絡也在其中率先獲益,這也有利於大陸的內部穩定。 

  可以把G2關係視為是共同維護霸主現狀秩序的“領導網絡”,如同全球股權最大的董事長華盛頓與合夥的副董事長之一的北京。正副相比雖仍大小懸殊,或恰使得中國在崛起之初加入西方創辦的全球治理阻礙較小。一旦在環保與經濟之類的新安全議題積極參與,將軍事政治議程排後,中國崛起帶來威脅感便比預期降低。 

  中美雙邊關係能否延伸到兩岸關係?甚至讓海峽現狀中,股份較小的台北當主導的董事長,北京基於自信而擔當合夥人,從而降低霸主在台海的治理成本?值得各方思考。相對弱小行為者台灣可先享和平紅利,於是對霸主的現狀治理機制感到滿意。如此,台灣的獨立意識的發展與G2關係不再息息相關,反而可以緩和現狀秩序下,流失中的自我效能感,甚至有利於台北、北京、華府的正向關係。 

  最後,中國能否和平崛起,就看中國的合夥人身分能否給北京帶來認同上的自尊與物質上利益,從而願意分擔“後美國時期”霸權秩序延續所需巨大成本,並對台灣大方讓放兩岸關係的紅利,進而改寫現代國際政治的本質和假設。這對當事三方,是嚴峻的挑戰,更是難得的機遇。